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703民初2350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龍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法定代表人張興財,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肇樸,被告法定代表人黃順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德祿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64128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應付款之日分段計算至款項付清為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
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預制構件委托施工合同》,被告將承建的中國科技城(綿陽)科技物流產業園啟動區市政道路橫九路夸線橋T梁預制安裝工程委托給原告完成。合同約定,該工程合同總價為2800000元,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相差范圍超過±3%,則超出±3%的部分按照合同清單中單價計算;并約定被告在本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原告20%的工程款560000元原告每完成6榀預制梁,被告支付原告本工程總價的15%;出廠前甲方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安裝完成付至90%;安裝完成后半年內無任何質量問題時,被告付完全部尾款。2019年1月工程安裝完成,經結算工程總價為3151826.02元。截止2019年10月10日,被告支付該項目工程款251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41826.02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沒有與我方達成工程的最終結算,我方沒有在工程最終結算單上簽字蓋章,因此我方不予認可此工程總價款;原告2019.1.25日主張工程價款為3151826.02元,又在2019.5.24日主張工程價款為3131826.02元,同時,在起訴中主張的金額為441826.02元,而此次變更為641826.02元,這一系列主張足以證明是原告的隨意性。
原告所說的工程質量問題,原告只證明了在預制過程中的相關質量的檢測驗收過程,而本合同分為預制與安裝,在后面的安裝過程投標清單足以證明安裝的重要性,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安裝的檢測合格報告,在合同的第九條第二點中明確約定,安裝完成后半年無任何質量問題時甲方付完全部尾款,何為安裝完成,是原告主張的把預制板放在橋梁上就完成,這顯然是不可能的,橋梁工程的最終驗收是需要通過國際權威機構專業的檢測報告給與認證的,原告未能提供權威機構的安裝合格檢測報告是無法達到證明無任何質量問題,是不可能支付工程尾款的,因此,我方同意在原告與我方正式對賬確認工程價款并且提供專業機構的檢測報告后,及時支付應付原告的工程款。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4月9日,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乙方與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預制構件委托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中國科技城(綿陽)科技物流產業園啟動區市政道路橫九路跨線橋T梁預制安裝工程委托給乙方完成,工程名稱為橫九路跨線橋T梁預制安裝工程,工程的內容包括:T梁的預制、鋼筋的制安、鋼筋預留預埋、鋼絞線制作安裝、后張法張拉、錨固、封錨、運輸、吊裝、安裝等。
合同約定總工期為90天,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4月15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7月14日。約定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為:工程采用總價包干的方式,合同總價總計:(人民幣)2800000元(大寫:貳佰捌拾萬圓整)。工程竣工結算時,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相差范圍在±3%以內,則不調整本合同單價及總價,雙方按照本合同價格進行結算;如相差范圍超過±3%,則超出±3%的部分按照清單中單價計算。工程款支付節點及金額:甲方在本合同簽定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20%的工程款即人民幣560000元(大寫:伍拾陸萬圓整)合同生效,乙方開始組織生產;乙方每完成6榀預制梁,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合同總價的15%;出廠前甲方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安裝完成付至90%;安裝完成后半年內無任何質量問題時,甲方付完全版尾款。
乙方每批量開始生產前,乙方應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將不予認可本批次產品,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及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對本承包工程承擔質保責任。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乙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在原材料進場后在使用前須通知甲方、監理見證取樣、送樣,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若通知后48小時內未到場,按乙方送檢結果為準。砼澆筑前、預應力張拉時必須通知甲方、監理到場檢驗、旁站,若通知后48小時內到場,按乙方送檢結果為準。預制梁原材料及砼試塊的檢驗、檢測工作(不含荷載試驗),由乙方與監理方現場見證取樣送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進行檢測。
所有梁板預制完畢后40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供預制梁全套常規質檢資料。
另查明,原告舉證2019年1月25日橫九路勞務班組工程結算款為3151826.02元,又舉證2019年5月27日橫九路勞務班組工程結算款未3131826.02元,庭審中雙方認可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10000元。關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2019年1月25日,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承諾書,截止至2019年2月4日之前,我方會按照合同約定,將與四川路通路橋科技有限公司辦理的結算金額支付至90%(網銀或現金支付)。若逾期未能支付相應款項,我方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逾期利息。2019年9月25日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薛德祿再次向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書面承諾,關于橫九路項目部“T”型橋工程款至2019年9月30日支付30萬,如資金可能盡量支付40萬,剩余工程款分兩次付完,在2019年11月底付清。2018年12月20日,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橫九路工程資料移交給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由被告資料管理員陳紅接收,具體移交的資料有工序資料24份、材料報審、原材報告、混泥土28天強度報告、凈漿28天強度報告。
再查明,被告方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橫九路跨線橋T梁預制安裝工程存在施工缺陷,該工程又是民生工程必須保證他的安全性,要求原告出具關于案涉橋梁工程通過國家權威機構的檢測和認證報告,證明案涉橋梁工程無任何質量問題,否則拒付剩余工程款,并于2019年4月23日向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出《關于橫九路跨線橋T梁缺陷處理催告函》
判決結果
一、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四川路通路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21826.02元,及從2019年1月25日至還清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的受理費5109元由被告四川堯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葛順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龔倩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