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崇海、永城市人民醫院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豫行申351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崇海等267人因訴永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第三人永城市人民醫院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行終16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崇海等267人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于2002年左右共同出資取得了永城市東城區歐亞路中段150畝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永城市人民醫院未作任何出資。申請人繳納集資款的購地款收條等證據可以證明案涉土地系申請人出資購買,申請人是實際土地權利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第三人明顯不具有商業用地資質,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頒發案涉土地證錯誤。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待另案行政土地出讓合同的結果為依據,故應當中止,二審法院徑行駁回起訴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提審或指令再審。
永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答辯稱,申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且申請人與被訴頒證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依法應當駁回起訴。一、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正確,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第三人永城市人民醫院的答辯意見同被申請人
判決結果
駁回鄭崇海等267人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松
審判員萬宗杰
審判員馬傳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趙琛琛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