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承軍與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04民初3983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承軍與被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緣酒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承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琰、被告天緣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敏、徐俊超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承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事實及理由:2013年4月23日原告入職被告處從事廚師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月平均工資5450.36元。2019年被告給予原告開除決定,其決定違背事實,給原告名譽造成極大損害,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緣酒店辯稱,原告偷竊單位菜品的事實存在,被告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原告予以解聘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被告依據規章制度作出正確合理的決定,并非無中生有、有意損害原告的名譽,無需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因撤銷《關于鄭承軍偷竊菜品的處理決定》、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與被告發生爭議,鄭承軍作為申請人,將天緣酒店作為被申請人,向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被申請人撤銷《關于鄭承軍偷竊菜品的處理決定》;2.被申請人公開賠禮道歉,恢復申請人名譽;3.被申請人支付違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76305元。該委于2020年5月5日作出高(新)勞人仲字[2019]第1663-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原告鄭承軍對該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鄭承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竇常娟
二〇二O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馬曉芳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