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紀友、謝永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3民終4034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謝紀友、謝永長因與被上訴人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懷遠荊涂醫院(以下簡稱荊涂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3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紀友、謝永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即蚌醫一附院賠償謝紀友、謝永長260226.8元[7492.1元*50%+(750800元+39516元+4620元+60000元)*30%]、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各賠償謝紀友、謝永長85493.6元((750800元+39516元+4620元+60000元)*10%)(以上合計431214.05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適用賠償標準錯誤,應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條明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計入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該通知第四條載明:2019年12月16日起,正式啟動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截止2019年12月16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有關賠償費用。本案于2020年9月9日正式立案,9月29日審結,根據上述《通知》精神,應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故一審判決計算死亡賠償金的適用標準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蚌醫一附院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在一審中通過鑒定確定蚌醫一附院的醫療行為與劉玉珍食管重建吻合口瘺的之間的原因力大小為同等重要,與其死亡之間的原因力次要因果關系,一審法院據此事實認定蚌醫一附院承擔責任比例是正確的;患者劉玉珍在蚌醫一附院的醫療行為發生在2017年8月,其死亡時間為2017年9月25日,謝紀友、謝永長在一審起訴的時間是2018年4月,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賠償標準按照農村人口計算是正確的。
懷遠中醫院辯稱,判決標準不應該適用新的城鎮標準。
荊涂醫院答辯意見同蚌醫一附院。
謝紀友、謝永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蚌醫一附院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的50%即432284.93元,荊涂醫院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的20%即172913.97元,懷遠縣中醫院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的20%即172913.97元。其中醫療費8251.35元、喪葬費39518.5元(79037元/年÷2)、死亡賠償金750800元(37540元/年×20年)、精神撫慰金60000元、交通費1000元、直系親屬辦理喪葬事務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5000元,合計864569.85元;2.由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謝永長系患者劉玉珍之夫,謝紀友系劉玉珍之子。2017年7月8日,劉玉珍在懷遠縣中醫院就診,消化道造影提示存在食管癌可能性。同年7月10日,前往蚌醫一附院就診,門診擬以“食管癌”收住入院。7月18日在全麻左進胸行胸中段食管癌根治性切除+弓上食管胃器械吻合消化道重建術。術后第6天食管造影及胃鏡提示:吻合口瘺、食管氣管瘺。患者咳嗽劇烈,咳痰費力,伴有胸悶、氣喘,治療效果不佳,下病重通知書,反復與患者家屬溝通病情進展,手術病理提示食管鱗狀細胞癌,潰瘍型,侵及外膜層。2017年8月4日患者家屬要求出院。2017年8月12日劉玉珍因“中段食管癌術后1月,吻合口瘺、食管氣管瘺2周”前往荊涂醫院住院治療,8月14日患者家屬要求院。當日,劉玉珍又前往懷遠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同年8月23日患者經家屬要求出院。2017年9月1日,劉玉珍再次前往荊涂醫院住院治療,病史記載“1月前患者出院后自行拔出腸內營養管,一月來病情無好轉,輾轉于我院、縣中醫院及當地醫院對癥治療,于中醫院住院期間左側胸引管脫落”。2017年9月23日經患者家屬要求出院。經懷遠縣榴城鎮朱崗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劉玉珍于2017年9月25日在家死亡。2017年9月27日火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以及蚌醫一附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醫療常規,未盡到其針對治療的注意義務,存在手術操作上的錯誤”的過錯、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注,且過錯是否增加了患者的診療費支出及增加數額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京)法源司鑒[2019]醫鑒字第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一)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的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劉玉珍食管重建吻合口瘺的發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從技術鑒定立場分析建議為同等~主要之間范疇,與被鑒定人劉玉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從技術鑒定立場分析建議為次要因果關系程度范疇。(二)懷遠荊涂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與被鑒定人劉玉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從技術鑒定立場建議為輕微因果關系程度范疇。(三)懷遠縣中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與被鑒定人劉玉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從技術鑒定立場建議為輕微因果關系程度范疇。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劉玉珍與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間形成醫患關系。依據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蚌醫一附院在對患者劉玉珍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手術操作未盡至充分謹慎操作義務,術后病情觀察及相應及時病因排查、處置不足,對術后出現吻合口瘺、食管-氣管瘺替代治療方案告知不足、病歷記載不規范的過錯;荊涂醫院在對劉玉珍的診療過程中,就胸引管脫落問題的進一步評價及治療方案存在不足,病歷書寫存在不規范;懷遠縣中醫院存在引流管護理、觀察上存在不足,存在病歷書寫不規范。依據司法鑒定結論、本案實情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一審法院酌定以蚌醫一附院對劉玉珍食管重建吻合口瘺的發生損害結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對劉玉珍死亡的損害結果承擔30%的賠償責任,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對劉玉珍死亡的損害結果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對謝紀友、謝永長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據法律規定,結合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對其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賠償標準,依據謝紀友、謝永長提供的戶口本可顯示劉玉珍為“糧農”,其所參加的醫療保險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故本案應當以農村居民賠償標準予以賠償。其中醫療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未報銷的個人承擔部分為7492.1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另外的759.25元,因謝紀友、謝永長未提供醫療費票據的原件,無法核實真實性及是否已經過報銷,不予認定;死亡賠償金,應以安徽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15416元/年計算二十年,即308320元;喪葬費,以安徽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586元計算6個月,即39516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于法有據,一審法院酌定以安徽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586元計算3人、7天為宜,即4620元;交通費,沒有票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以認定;精神撫慰金,劉玉珍的死亡給謝紀友、謝永長造成了精神創傷,謝紀友、謝永長主張精神撫慰金600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結合責任比例,蚌醫一附院應承擔7492.1元的50%和(308320元+39516元+4620元+60000元)的30%,合計127483元;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各承擔(308320元+39516元+4620元+60000元)的10%,即41246元。綜上,對謝紀友、謝永長要求蚌醫一附院、懷遠縣中醫院、荊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決:一、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127483元;二、懷遠縣中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41246元;三、懷遠荊涂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41246元;四、駁回謝紀友、謝永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81元,減半收取計5791元,鑒定費30000元,合計35791元,由謝紀友、謝永長負擔10737元,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7896元,懷遠縣中醫院、懷遠荊涂醫院各負擔3579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事實:2020年7月27日,懷遠縣第二人民醫院更名為懷遠荊涂醫院。
另查明:2019年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54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312號民事判決;
二、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260226.8元;
三、懷遠縣中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85493.6元;
四、懷遠荊涂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謝紀友、謝永長各項損失合計85493.6元;
五、駁回謝紀友、謝永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581元,減半收取計5791元,鑒定費30000元,合計35791元,由謝紀友、謝永長負擔6907元,由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9256元,由懷遠縣中醫院負擔4814元,由懷遠荊涂醫院負擔481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768元,由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負擔4662元,由懷遠縣中醫院負擔1553元,由懷遠荊涂醫院負擔155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龐玲
審判員李小芹
審判員穆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沈吉梅
書記員徐翔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