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宏煜電梯配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5執13850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亞洲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佛山宏煜電梯配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粵0605民初2499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民事判決,被執行人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貨款166800元及以此為本金從2018年11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違約金33760元予申請執行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因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執行被執行人支付貨款166800元及以此為本金從2018年11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20年4月14日止為9806元、違約金33760元予申請執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佛山市財產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工商登記等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杜煥成
執行員陳官燦
執行員胡增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簡賢敏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