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03執2325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鑫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9)魯0203民初2051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已通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證劵、車輛等財產信息進行了數次查控,但暫未調查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它財產。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經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有效財產線索。
因經本院財產調查程序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存在可供執行的其它財產,且申請執行人也無法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有效財產線索,本院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會商后決定依法對本案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9)魯0203民初2051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恢復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單繼文
審判員黃瑩瑩
審判員趙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謝勇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