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胡俊峰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11民初1892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黑龍江省綏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雪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蛙公司)、胡俊峰、錢成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冰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英偉、王艷朋,被告龍蛙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翟某及與被告胡俊峰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坤,被告錢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冰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給付原告稅金3547582.04元,庭審中,原告變更此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稅金3480357.23元。同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給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被告要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各項稅費,因不依法繳納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被告全部承擔”。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簽訂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租賃期內,被告每年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轉為租金形式,由被告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按期足額將稅款支付給原告,由原告代為繳納。租賃期內,被告每年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原告收取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轉為租金所發生的稅費由被告承擔。租賃期內,被告因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承擔的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被告全部承擔,根據以上協議約定,三被告未依法履行兩份協議的約定即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給原告。現原告已向稅務機關納稅3480357.23元,特向三被告追訴,要求三被告給付代繳的稅款。
被告龍蛙公司辯稱:龍蛙公司與冰雪公司簽租賃合同后,開始維修廠房和改造地面,中期安全局下了兩次停產通知書,因公司與汽車修配廠太近,要求我方停產,這期間應該是非法經營。2015年8月份龍蛙公司正式要求解除合同,退房。2015年8月,龍蛙公司給綏化農墾管局工信部騰建軍部長送去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在這之后的稅金與龍蛙公司無關。根據法律規定解除權屬于形成權,送達到達日起合同解除,2015年8月后的租金(稅金轉租金)不應該由龍蛙公司承擔。2015年8月之前的租金(租金轉稅金)所產生的滯納金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因為這筆稅金是由租金轉變的,原告有義務按期交稅、滯納金是由原告方過錯造成的。自原告將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房屋存在瑕疵漏雨、地面設施硬化面積不夠、生產設備與其他設施的安全距離不夠、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等等,龍蛙公司交了2014、2015、2016年的租金6000000元后,錢交到管理局,但原告沒有給我們出具正規發票,導致我公司無法入會計賬簿,正常經營受到影響,正是因為原告存在的問題導致我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多次受到國家安全生產部門的處罰,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導致許多已經簽訂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造成我公司巨大損失,所以原告應當對龍蛙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另外我公司交了2014、2015、2016年三年的租金,合同應當自2014年開始履行,2013年的稅款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由于被告在2015年8月解除合同,那么2016年的稅金應當按時間扣還給被告。
被告胡俊峰和被告錢成杰的答辯意見同被告龍蛙公司一致。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冰雪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舉示了4份證據:1.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一份,欲證明2013年6月7日原被告簽訂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被告要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各項稅費(基礎電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因不依法繳納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被告全部承擔。被告龍蛙公司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協議已經被雙方的補充協議所取代,被告只欠原告租金,不應該欠稅金;2.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補充協議一份,欲證明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租賃期內被告每年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發生的費用轉為租金形式,由被告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按期足額將稅款支付給原告,由原告代為繳納,租賃期內被告因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承擔的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被告全部承擔。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明確約定稅金及數額轉為租金,由原告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金依法就應由原告繳納,被告欠原告的只能是稅金數額的租金,從該協議看出原告繳納稅金是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沒有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繳納稅金,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3.黑龍江省綏化農墾法院2017黑8105民初827號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2018黑81民終289號民事調解書,欲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過歸還稅款的權利,訴訟時效發生中斷,在已經確定的事實被告已經承認2014年、2015年、2016年3年的租金已經給付原告,從判決書中可以明確原被告之間房屋租賃的事實及稅務的承擔應由被告繳納,已由法院作出事實確認。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判決書經上訴后失去法律效力,已經不能作為生效的判決書,在判決書中陳述了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的內容,原告在當庭舉示了補充協議否定了原租賃合同中稅金的繳納及性質,也就是說原來約定的稅金由被告繳納,補充協議后稅金變成租金,稅金由原告向稅務機關繳納;4.中國農業銀行業務憑證52份、銀行端查詢稅務證68份、國家稅務總局綏化經濟技術開發區明細表71份,欲證明原告已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自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及滯納金合計3480357.23元,該筆稅款根據合同約定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應當由被告依法繳納,現原告已經代替被告繳納了該筆稅款,依法應當由被告將該筆稅款支付給原告。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證明不了原告具有追償權,繳納稅款是原告應盡的義務,并不存在代為繳納的事實,原被告之間只是租金糾紛。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4份證據形成了證據鏈條,相互印證,對證明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6月7日,原告與三被告經協商簽訂了《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約定將原告其所有的位于綏化市技術開發區的廠房、設備等租給被告,租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租金總額2850萬元,其中2013年免租金,2014-2016年每年租金為200萬元;2017、2018年每年租金為250萬元,2019-2023年每年租金為35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交齊2014-2016年三年租金600萬,2017-2023年租金于每年6月7日前一次性交付。同時約定,被告要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各項稅費,因不依法繳納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責任,由被告全部承擔。2014年2月20日,原告與三被告簽訂《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租賃期內,被告每年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甲方收取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轉為租金形式,由被告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按期足額將稅款支付給原告,由原告代為繳納;租賃期內,被告每年依法繳納稅務機關向原告收取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轉為租金,所發生的稅費由被告承擔;租賃期內,被告因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承擔的稅費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被告承擔。
另查明,因租賃的廠房與汽車修配廠太近,被安全部門要求停產。201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解除合同,雙方未達成協議,冰雪公司訴訟至綏化農墾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企業資產租賃經營合同》和《補充協議》,及給付稅金。法院依法判決后,龍蛙公司提起上訴,經黑龍江省農墾中院調解,原、被告于2018年7月2日解除合同,原告免除被告租金569444.34元。2017年8月30日,稅務機關向原告扣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共計3480357.23元,其中房產稅2299134.86元,本金1153199.62元,滯納金1145935.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1181222.37元,本金633095.2元,滯納金548127.17元。截止2015年8月1日之前兩項稅款的滯納金為890901.88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稅費滯納金為803160.53元。
又查明,黑龍江省龍蛙糧油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變更企業名稱為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變更以現在的企業名稱為本案被告
判決結果
被告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胡俊峰、錢成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租金2677196.70元;
駁回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180.66元,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負擔8631.44元,被告黑龍江省龍蛙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6549.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倪海軍
審判員馬寶山
審判員楊永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武思博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