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8111民初1880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黑龍江省綏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雪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二建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冰雪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艷朋,被告省二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東旭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冰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2700元;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0年7月23日被告省二建公司員工孫繼行從原告處借款2700元工程的維修費,至今沒有歸還,因孫繼行是履行單位職務行為,故起訴黑龍江省二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以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告省二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首先該筆借款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其次孫繼行并非省二建公司員工,借據上沒有公司任何印章,借款應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為證明其主張,依法舉示了由借款簽字人孫繼行出具的借據,欲證明省二建公司2010年7月23日從原告處借款2700元維修費。被告對此份證據有異議,認為此借據系個人借款,沒有公司印章,公司對該筆借款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因沒有被告企業印章,且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借款簽字人的借款是公司行為,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黑龍江北大荒冰雪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倪海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武思博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