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朝、浙江鐵楓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01民申267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周少朝因與被申請人浙江鐵楓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64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少朝申請再審稱:爭訴產品為經過加工的食品,應適用《食品安全法》;即使為藥品,也應認定為中藥飲片,而非中藥材;產品本身并不等于產品原料。具體理由如下:一、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石斛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因此石斛并非只作藥品用的物質,故以此加工的石斛粉也符合食品定義;二、即便石斛僅用于藥品,也僅能認定產品原料系藥品;三、石斛經打粉后,基本自然性狀已發生根本改變,經高溫加工,化學性質也發生改變,已并非初級農產品(含食用農產品或中藥材);四、不能以產品未標注食品為由推定產品為藥品;五、原審混淆了藥品生產許可和藥品批準文號;六、明確產品的食品或藥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系經營者法定義務,應根據該意思表示確定產品屬性;七、不能將單一原料產品等同于產品原料。據此,再審申請人周少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九項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浙江鐵楓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一、周少朝系職業打假人,根據最高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答復文件明確,對專業以牟利為目的的打假不予支持。二、周少朝在一審上訴期間未按時繳納上訴費用,已放棄救濟權利。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
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即使一審判決被撤銷,其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周少朝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樓繼文
審判員張喜妹
審判員陳潔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員章燁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