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建偉與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黃敬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824民初1481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開化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嚴建偉與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黃敬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嚴建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招標費用并補償利潤26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達成了監理合作協議,原告以衢州分公司的名義參加工程招標并中標。此后,衢州分公司的負責人黃敬偉卻將該工程轉讓給他人,造成原告招標費用損失和預期
利潤損失。后經協商,兩被告同意賠償原告533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支付了27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黃敬偉涉嫌偽造公章對外簽訂合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受理
判決結果
駁回嚴建偉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雪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徐晰玙
書記員王一涵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