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華南虎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美茵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案號:(2020)粵14民轄終37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華南虎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南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嘉美茵體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美茵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2020)粵1403民初62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華南虎公司上訴稱,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系合同糾紛案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合同簽訂地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20)粵1403民初620號《民事裁定書》,并裁定將案件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嘉美茵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徐瓊
審判員李林
審判員陳國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洪佳玲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