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08民初2470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廣電)、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寶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維、被告河北廣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生、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新、王利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3月20日,原告與被告二簽訂了一份編號為“HC-TS1713-002”的《“寬帶鄉村”項目二期物料采購合同》,被告二向原告購買通訊產品。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二交付了產品,但被告二未及時付清全部貨款。截止原告起訴日止,被告二欠原告貨款共計人民幣400603.55元。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分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二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一承擔,原告有權要求兩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貨款。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討貨款,但兩被告一直無理拖延。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0603.55元;2、被告支付貨款利息暫計8000元(以400603.55元為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20年1月11日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
被告河北廣電未作答辯。
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實際欠原告貨款901373.17元。第二、原告訴請第二項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應支持。第三、本案系豐潤分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河北廣電信息集團有限公司沒有關系,所以省公司不應對本案承擔任何責任,應駁回對省公司的起訴。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系被告河北廣電的分支機構。2018年3月20日,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作為甲方,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為一方簽訂合同編號為“HC-TS1713-002”的《“寬帶鄉村”項目二期物料采購合同》,雙方約定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從原告處購買光交箱、分纖箱、光分路器、光纜終端盒、跳線、光纜接續盒等通訊產品。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向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交付了上述通訊產品,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貨款。2018年11月29日,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與原告簽訂《還款協議書》,經雙方對賬確認,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欠甲方貨款447971.25元,原告同意給予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22398.56元優惠,實際按425572.69元結算。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每季度末。《還款協議書》簽訂后,原告與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又發生了業務往來。2020年4月,經雙方再次對賬,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欠原告貨款931832.87元,扣除優惠金額22398.56元,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欠原告貨款909434.31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河北廣電豐潤分公司支付原告貨款531229.32元,至今尚欠原告貨款378204.99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寬帶鄉村”項目二期物料采購合同》、《還款協議書》、《企業對賬單》及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貨款378204.99元及逾期利息(以378204.99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上海光特通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15元,財產保全費2560元,合計6275元,由被告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豐潤分公司、河北廣電信息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寶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梁蕾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