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福雙與被告大連泰蘭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遼寧沃銳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金碧物業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293民初3152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福雙與被告大連泰蘭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蘭特公司)、遼寧沃銳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沃銳達公司)、金碧物業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金碧物業公司)、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誠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福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仁江、被告泰蘭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麗麗、被告沃銳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大群、被告金碧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悅、被告世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樸瓊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福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連帶支付2017年5月2日-2019年8月6日期間公休假日加班費69518.4元;2.判令四被告連帶支付2017年5月2日-2019年8月6日期間延時加班費28588.23元;3.判令四被告連帶支付2017年5月2日-2019年8月6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6207元;4.判令四被告連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1835.9元。事實與理由:原告是泰蘭特公司派遣到世誠公司和金碧物業公司的員工,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合同履行期間的2018年2月1日,變更原告與沃銳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2019年2月1日,又變更原告與泰蘭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雖然合同多次變更,但派遣的工作場所始終是金碧物業公司管轄的物業服務中心,工作內容始終是從事房屋維保修工作。2017年剛入職的前3個月,原告被安排在恒大檀溪郡物業服務中心從事房屋維保修工作。同年8月,原告調到恒大御景灣物業服務中心仍從事房屋維保修工作,直至2019年8月6日合同解除,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始終沒有任何變化。派遣期間,因被告沒有依法安排原告休息休假、沒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未足額繳納勞動保險、克扣工資等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此原告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但被告卻不支付相關報酬,經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處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泰蘭特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原告在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更換了三次用人單位,而原告與泰蘭特公司相關的分別是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1月30日和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從這兩段期間看出,原告第一次與泰蘭特公司解除合同的時間距今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應駁回原告該期間的訴訟請求。而且原告第一次解除勞動合同是原告申請辭職,所以泰蘭特不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泰蘭特公司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派遣原告至被告世誠公司,執行標準計時工資,泰蘭特公司均依據原告簽字確認的工資單為原告發放工資,不存在克扣工資和加班費的情況。三、關于經濟補償金,原告在泰蘭特公司兩次解除勞動合同均是辭職,第一次距今超過時效,第二次泰蘭特公司也不存在原告所稱的違法情形,所以泰蘭特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四、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擔其訴訟請求所列的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原告每一次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都是獨立的法律關系,應當分時間段,分主體主張,而不是共同要求。
被告沃銳達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關于時效問題,原告起訴時間為2019年10月29日,其訴訟請求中2018年10月30日前的部分已過時效,原告訴訟請求主張的金額起算時間點不準確。二、關于加班費問題,原告未就加班事實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原告雖然提供了部分排班表,但該排班表既沒有被告的公章也沒有相關責任領導的簽字,而且該排班表并不連續,其真實性存在很大異議,不能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同時該排班表僅為排班,既不能證明原告按照該排班表上班,也不能證明原告加班的時長,更不能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并未對其加班事實提供合法有效的直接證據,也未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因此對原告主張加班費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根據原告及被告沃銳達公司提供的工資表記載的工時數,原告每月累計工作時間并未超過174小時(8小時×21.75天),該工資表有原告的簽字確認,其效力高于原告提供的排班表,根據該工資表記載的工時數,原告并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實。三、關于原告工資與訴訟請求金額的問題,原告在與被告沃銳達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其基本工資約定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非原告主張的4500元,原告實發工資為應發工資扣除社會保險費用個人承擔部分,因此實發工資存在浮動,不存在克扣工資的問題。同時,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沒有計算依據及計算標準,且數額明顯過高。四、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原告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勞動關系在被告沃銳達公司處。2019年2月1日至最后解除勞動關系在被告泰蘭特公司處,被告沃銳達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是為了保證原告工作的連續性,并未實際影響原告的工作與收入,原告實際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待遇并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動,并非實際意義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被告沃銳達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存在問題,原告僅提供了7個月的工資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應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而不是以原告主張的4500元為基數。五、原告訴請各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存在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主體混淆,責任不清,其主張與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持。
被告金碧物業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物業公司并非用工單位,與原告派遣公司沒有簽署任何協議,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世誠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世誠公司與被告泰蘭特公司、被告沃銳達公司在不同期間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并且已按相關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了原告的相關薪資,在用工期間不存在超時加班、克扣工資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查明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10日,泰蘭特公司(甲方)與世誠公司(乙方)簽訂《大連恒大御景灣項目維保修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17名,派遣期限自甲、乙雙方確認的《派遣勞務人員登記表》或《派遣勞務人員變更登記表》上載明的派遣時間起算,全部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終止;被派遣人員在乙方駐地或駐地區、縣范圍內直屬及分支機構工作,從事維保修人員崗位,乙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員從事駐地以外的臨時性工作;被派遣人員的勞務費具體以乙方每月核定后下發的工資表為準;被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需由單位繳納部分,由甲方繳納;乙方每月經過考勤、考核,確定被派遣人員的工資后應當編制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表,每月發放工資前交付甲方一份,作為甲方支付被派遣人員工資的憑據。
2017年5月2日,原告與泰蘭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派遣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日,從事維修技工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工資。2018年1月30日,泰蘭特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工作時間自2017年5月2日起,解除原因為勞動者辭職。
2018年3月22日,沃銳達公司(甲方)與世誠公司(乙方)簽訂《大連恒大御景灣項目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25名,派遣期限自甲、乙雙方確認的《派遣勞務人員登記表》或《派遣勞務人員變更登記表》上載明的派遣時間起算,全部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終止,被派遣人員在乙方駐地或駐地區、縣范圍內直屬及分支機構工作,從事維保修崗位。附表:《派遣勞務人員登記表》載明張福雙派遣時間為2018年1月1日。
2018年2月1日,原告與沃銳達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派遣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從事維修保修工作,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周六周日休息;按照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工資。2019年1月31日,張福雙與沃銳達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19年1月29日,泰蘭特公司(甲方)與世誠公司(乙方)簽訂《大連恒大御景灣項目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6名,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派遣人員在乙方駐地或駐地區、縣范圍內直屬及分支機構工作,從事維保修崗位。
2019年2月1日,原告與泰蘭特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約定期限(派遣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從事維修技工工作;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原告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以公司標準執行;實行計時工資,原告的工資標準為1620元/月。2019年8月6日,泰蘭特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解除原因為勞動者辭職。
2019年8月5日,原告分別向泰蘭特公司、沃銳達公司、金碧物業公司、世誠公司發出通知,主張因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沒有依法安排原告休息休假及沒有依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務派遣關系。
原告主張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工作地點在恒大檀溪郡物業服務中心,從事維保修工作;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6日期間,工作地點在恒大御景灣物業服務中心,從事維保修工作,由金碧物業公司負責其考勤。根據金碧物業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和原告提交的排班表顯示,張福雙上班時間為8: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其在職期間存在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況。延時加班: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加班229小時、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加班319小時(2月至9月共208小時)、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加班151小時。休息日加班: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加班33天、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加班58天(2018年2月至9月共34天、10月至2019年1月加班24天)、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加班23天。法定節假日加班: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加班3天、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加班5天(2018年2月至9月加班2天)、2019年2月至8月加班4天。
根據大連恒大御景灣物業服務中心維保修大隊人員工資表顯示,自2018年10月始原告月工資由4000元調整為4500元。原告張福雙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為4663.80元。
2019年10月28日,張福雙以四被告為被申請人向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事項:一、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公休假日加班費72576元;二、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29848.5元;三、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6480元;四、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間克扣的工資43863.45元;五、被申請人支付2017年5月2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間未休帶薪年假工資9720元。六、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1250元;七、被申請人支付上述應得報酬173737.95元的100%的賠償金347475.9元;八、各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日,該仲裁委出具大高勞仲不字(2019)第248號《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原告張福雙不服該決定,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福雙加班費76428.15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1659.5元;
二、被告大連泰蘭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款項中的46543.11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遼寧沃銳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對上述被告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支付款項中的41544.53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張福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福雙負擔5元,由被告大連世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泰蘭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被告遼寧沃銳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洪梅人民陪審員杜蓮環人民陪審員張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宋曉娜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