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行終4862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人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億保公司)與被上訴人泰康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泰康保險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50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20年11月24日,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婷、上訴人上海億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航、被上訴人泰康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涵、郭婉瑩接受了本院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上海億保公司。
2.注冊號:19247020。
3.申請日期:2016年3月8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步器、電池、網絡通訊設備等。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泰康保險公司。
2.注冊號:15105377。
3.申請日期:2014年8月6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服務(第36類):保險、健康保險等
三、被訴裁定:商評字[2019]第45113號《關于第19247020號“健保閃賠”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作出時間:2019年3月7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由,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四、其他事實
泰康保險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原審訴訟階段,泰康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南陽電視臺、寧夏電視臺報道、泰康保險公司與健康界整合營銷項目服務合同等用于證明“健保通”商標知名度,上海億保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016)京方圓內經證字第13583號公證書等用于證明上海億保公司的主觀惡意,共計30份證據。
在原審訴訟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證據以及質證意見等作為證據。本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泰康保險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由泰康保險公司代替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書面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予以認可。其中,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系統內員工異動審批表顯示,劉沛昊出生日期1978年5月28日,于2002年9月入職,2007年11月從上海分公司團險營業部主管調動至浙江分公司團險市場部經理,該申請文件由劉沛昊于2007年10月30日簽名,并由相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總經理簽名確認。2007年11月浙江分公司機構人員變動表顯示,劉沛昊,團險運營部經理。2011年5月,泰康健發【2012】第4號《關于下發﹤健保通理賠業務流程﹥和﹤健保通系統用戶權限管理和維護辦法﹥的通知》顯示,健保通系統已上線并購入使用,該系統完成了意愿系統與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對接,實現了“免申請、零等待”的理賠服務;該通知文件的附件《健保通系統用戶權限管理和維護辦法》規定的各崗位說明顯示,分公司部門負責人審核本部門人員賬號申請是否符合安全規定,賬號設置包括了團險權限管理賬戶。2011年5月30日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發工資成功清單顯示,劉沛昊(6013821300000813228)入賬金額17161.77元。2010年2月22日,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捷創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四川省商業健康保險服務平臺集中直付系統使用服務合同書》顯示,系統名稱“商業健康險服務平臺集中直付系統”。2017年11月16日,成都捷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健保通”項目合作的說明》顯示,該公司自2012年起作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健保通直付系統”項目軟件/硬件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包括平臺的租用、開發、測試、安裝調試等,以及提供相應的硬件設備。2017年11月16日,成都捷創康保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關于“健保通”項目合作的說明》顯示,該公司自2015年起作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健保通直付系統”項目軟件/硬件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包括平臺的租用、開發、測試、安裝調試等,以及提供相應的硬件設備。2015年7月3日,成都捷創康保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新健保通測試服務合同》顯示,由成都捷創康保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系統集成測試、驗收測試等。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劉沛昊,同時也是公司股東,該公司后變更為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成立,劉沛昊于2013年8月1日認繳出資成為股東。此外,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顯示,該公司2008年6月24日成立,劉沛昊為成立時股東之一。截止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健保通”合作協議涉及各地醫院包括安徽、甘肅、廣東、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北、湖南、江蘇、江西、遼寧、內蒙古、青海、山東、山西、陜西、四川、天津、新疆等省市自治區。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2017-NLC-JSZM-0771《檢索報告》顯示,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媒體關于泰康保險公司“健保通”系統的報道包括《大河報》《齊魯晚報》《濟南時報》《大眾日報》《山東商報》《經濟導報》《金融投資報》《鄭州晚報》《樂山日報》《天天商報》《浙中晚報》《河北經濟日報》《湖北日報》《當代生活報》《四川日報》《成都晚報》《半島都市報》《中國保險報》《三秦都市報》《西安晚報》《三湘都市報》《揚州時報》《北京商報》《揚州時報》《昆明日報》《晶報》《天津日報》《深圳晚報》《黔西南日報》等。保險行業協會年鑒顯示,從2011年開始有關于泰康保險公司“健保通”服務的報道,涉及河南、湖北、山東、湖南、廣東、貴州、云南等省份。上海億保公司及前身申請注冊了“健保小白”“健保醫生”等商標,在第5、35、38、41、42類等“廣告宣傳、健身俱樂部、美容服務、眼鏡、園藝”等多種類別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健保通”商標。
在原審訴訟階段,上海億保公司提交了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榮譽證書、軟件作品登記證書等共計15份證據,用于證明上海億保公司具有真實使用意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另查明,上海億保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中劉沛昊的身份證復印件信息顯示,劉沛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二七西街51號,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泰康保險公司主張上海億保公司及前身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劉沛昊是泰康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前員工,在任職期間接觸到泰康保險公司在全國分公司推廣使用的“健保通”直付系統,在離職后從事保險業務,并在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等“健保通”直付系統相關聯的商品類別上注冊“健保閃賠”商標,具有明顯的惡意,違反了誠信原則。泰康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包括劉沛昊在泰康保險公司上海和浙江分公司的任職手續,泰康保險公司在系統內部發送關于“健保通”直付系統推廣使用的通知以及劉沛昊和上海億保公司及前身公司的關系,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劉沛昊在泰康保險公司分公司任職和離職之后,應當知曉泰康保險公司開發和投入使用的“健保通”直付計算機系統。本案訴爭商標“健保閃賠”本身并非中國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悉的固定組合,其中“健保”習慣被認知為“健康保險”或“保護健康”等含義,“閃賠”容易被認知為“快速賠付”或“快速賠償”等含義,“健保閃賠”從含義上一般與“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系統”等商品特點無關,但結合上海億保公司及前身公司包括劉沛昊的從業背景,加之劉沛昊對泰康保險公司“健保通”直付系統的認知情況,該商標注冊情況與泰康保險公司的“健保通”直付系統存在關聯,上海億保公司及前身公司包括劉沛昊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鑒于劉沛昊與上海億保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訴爭商標的注冊意圖與劉沛昊的主觀惡意直接相關。從前述證據可以看出,劉沛昊曾經作為泰康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團險、市場部門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接觸并可能對外業務上使用“健保通”直付系統,可認定為泰康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也可以認定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因此,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系統”商品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被訴裁定認定錯誤,對此予以糾正。訴爭商標由“健保閃賠”文字構成,如前所述,“健保閃賠”本身并非中國相關公眾所廣泛知悉的固定組合,其中“健保”習慣被認知為“健康保險”或“保護健康”等含義,“閃賠”容易被認知為“快速賠付”或“快速賠償”等含義,一般多用于保險理賠服務領域。引證商標由文字“健保通”和圖形組成,其中“健保通”整體亦非固定搭配,其中“通”容易被認知為“領域專家”“領域能手”等含義,如“中國通”。因此,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容易使相關個人產生關聯,或被認為是系列商標,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步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在銷售或服務對象、內容等方面可以區分,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情形。根據泰康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從2011年左右開始,泰康保險公司已經將“健保通”系統推廣全國使用于與醫院等機構的保險服務對接業務中,并不斷與技術公司改進相關支持系統;截至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相關媒體報道和業務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健保通”在保險服務上已經涉及全國大部分地區,在醫療系統的對接業務中達到一定知名度。但考慮到保險服務的相關公眾除了醫療機構,還包括普通保險服務的消費者在內一般公眾,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健保通”標志在一般公眾中、在保險服務上具有家喻戶曉的知名度。在此前提下,訴爭商標由“健保閃賠”文字構成,與“健保通”并非完全相同,使用除在“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以外的商品上,不至于使相關公眾將其與泰康保險公司相聯系,造成混淆誤認或損害泰康保險公司相關權益。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在功能用途、銷售或服務對象、銷售或服務場所渠道等方面并不相同。盡管泰康保險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委托第三方開發并投入使用“健保通”支付系統用于保險業務,且經過推廣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該知名度集中在泰康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上,而非“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產品等訴爭商標核定商品上。而且,泰康保險公司是保險服務的知名企業,對“健保通”直付系統而言,其僅僅是用戶而非產源。對相關公眾而言,一般會將“健保通”在保險業務方面與泰康保險公司相聯系,而非“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產品等核定商品上與泰康保險公司相聯系。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關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上海億保公司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圍繞“健保”文字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但考慮到“健保”在保險服務上顯著性較弱,且本案訴爭商標“健保閃賠”與泰康保險公司“健保通”標志并非完全相同,故不足以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構成大量囤積他人知名商標的情形,進而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關于上海億保公司提交的證據,部分證據體現企業資質或榮譽,著作權登記證書使用“保健通”或類似的名稱與本案商標爭議焦點不具有關聯性,且時間均晚于泰康保險公司的使用時間,故上海億保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綜上,被訴裁定部分事實認定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泰康保險公司所提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適用要件之一均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本案中,泰康保險公司提供的宣傳使用證據中所體現的多為“保險服務”相關服務項目,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差異較大,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故不能認定泰康保險公司已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健保通”商標,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上海億保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首先,本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其次,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相類似也沒有關聯性。再次,泰康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健保通”商標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加之,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存在較大差異性,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也不完全相同。即便泰康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是其真實使用的反映,但因泰康保險公司提供的均是在保險服務上使用的證據材料,其名下有“健保通”直付系統只是其內部使用并用于保險理賠的軟件而不是對外面向相關公眾進行銷售的軟件,并非其他公眾能夠下載使用的軟件,并不能證明泰康保險公司有在“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步器、秤、網絡通訊設備、測量器械和儀器、聲音警報器、電池、電暖衣服”商品上使用引證商標。最后,泰康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體現上海億保公司為其分公司提供的是“醫卡通”服務,在整個協議履行過程中,只涉及上海億保公司的“醫卡通”品牌名稱,不存在泰康保險公司向上海億保公司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情況,亦不存在泰康保險公司向上海億保公司展示其服務商標的場景,上海億保公司不會通過接觸到泰康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或產品而接觸到本案引證商標,故劉沛昊以及上海億保公司均不構成泰康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另外,引證商標所提供的保險服務關系到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往往需要資金的投入,相關公眾都會施以極高的注意力,不會導致混淆誤認。
泰康保險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裁定、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其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二審訴訟階段,上海億保公司提交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終161號民事判決書,用于證明已有在先判例認定泰康保險公司使用“健保通”商標不屬于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相關商品上的使用。泰康保險公司針對“健保通”計算機軟件系統本身并不進行計算機軟件的銷售,健保通文字從使用方式看不具有標識計算機軟件系統來源的功能,也未作為計算機軟件類商品商標使用。不能僅因泰康保險公司使用了計算機軟件這一載體,就將其納入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該軟件系統所提供的第36類保險服務類別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上海億保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各負擔五十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甄珂
審判員吳靜
審判員郭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歌
書記員王瑜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