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峰、董敬珍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5755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因與被申請人河南新封生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封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終3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以及原判決認定陳志新與新封公司關系的主要證據《綠化勞務承包合同》是偽造的,并且原判決認定事實的《綠化勞務承包合同》證據未經有效質證。新封公司提供的其與陳志新簽訂的《綠化勞務承包合同》未提供原件,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對其真實性存疑并申請過鑒定,但一審法院并未組織鑒定,變相剝奪了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的質證權利。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認為該承包合同的形成時間在一審開庭后,系陳志新與新封公司之間通過偽造、串通、后補形成。并且陳志新在工程中的所有行為均能代表新封公司,其與新封公司是一體的,根據事故后陳志新轉賬2萬元喪葬費來看,也實際是新封公司的行為。何從保與新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因存在陳志新這一層關系而產生切斷的效果。(二)即使認定陳志新與新封公司存在承包關系,那么一、二審法院也存在適用法律錯誤。1、何從保在新封公司處工作時雖然年滿60周歲,但依然符合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客觀條件。2、若新封公司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陳志新個人,由陳志新邀請何從保等人施工,何從保施工的部分也屬于新封公司的業務范圍,新封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應依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三)若不認定勞動關系,將發生與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相悖的后果,極不利于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何承峰、董敬珍、何承梅、何承紅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任方方
審判員朱正宏
審判員馬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寒
書記員白雪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