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洪磊與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天津港海嘉汽車碼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33381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翟洪磊與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天津港海嘉汽車碼頭有限公司、第三人黃驊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蘇筑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9334182.96元;2.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9334182.96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截至起訴之日為356565.81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將工程地點位于天津港東疆港區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嘉汽車滾裝碼頭(疏浚工程)圍埝施工工程分包給了原告,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原告按照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的指令、安排進行了施工,但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尚欠9334182.96元工程款未支付給原告。被告天津港海嘉汽車碼頭有限公司為天津港北港池海嘉汽車滾裝碼頭(疏浚工程)開發建設單位,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系該工程總包單位,并將圍埝施工部分分包給了原告,因此,原告作為此工程實際施工人,二被告應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據原告所知,工程中的分包發票是由第三人黃驊港水利港建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蘇筑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開具,因此原告認為,原告施工的工程可能為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分包給第三人,然后由原告具體施工,如此分包關系如建立在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則第三人也應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故成訴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耿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旭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