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全云與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21民初3009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承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全云與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全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宇、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一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董全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醫療費等57951.1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2016年5月到被告處從事孵化等工作,被告給原告繳納了工傷保險。2018年3月20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承德縣醫院住院治療91天,在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手術治療10天。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被告為其認定工傷,之后就一直在家等待結果,直到2009年8月原告才得知被告沒有為原告申報工傷,隨后原告立即自行申報,工傷部門對原告提交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原告認為,被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在主觀上完全不顧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客觀上采取拖延致使原告超期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致使原告醫藥費等沒有得到完全賠償,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被告作為單位未履行應盡義務,具有重大過錯。綜上,原告與被告具有勞動關系,被告有義務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因其未履行應盡義務而致原告現在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造成原告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希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作出公正裁決。
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辯稱,一、2016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非全日用工勞務合同》成為我公司非全日制用工人員。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直至2018年4月,在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完全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果我公司“為了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沒有必要自擔風險,不申請認定工傷。原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才沒有為其申報工傷,不符合邏輯和生活常識。二、2018年3月20日,原告自述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要求我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我公司按照縣勞動人事部門要求,要求原告提供交通事故現場受傷視頻等材料,但原告一直沒有提供,故我公司無法向相關部門提請認定工傷。我公司從未采取拖延的辦法阻止原告自行申報工傷,原告超期申報工傷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三、原告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侵權人,雙方已經就人身損害賠償涉及通過訴訟解決,賠償義務人已經向原告支付賠償費盡9萬元。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公司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董全云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非全日用工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2019)冀0802行初163號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親屬已經及時通知被告為原告申報工傷;3、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重)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未獲得工傷認定;4、(2019)冀08民終3163號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未獲得全額賠償。
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1號證據,真實性認可,我公司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對2號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不是生效判決,沒有在事實部分提到原告所說的情況;對3號證據,真實性認可;對4號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承德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的明細復印件兩張,擬證明我公司為原告上了工傷保險;2、(2020)冀0802行初27號行政判決書和(2020)冀08行終109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是因自身原因未申報工傷;3、(2019)冀0821民初84號民事判決書和(2019)冀08民終316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存在侵權人,雙方已經就人身損害賠償事宜通過訴訟解決,賠償義務人已經向原告支付賠償費87879.53元。
原告董全云對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1號證據認可;對2、3號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單位為職工申報工傷具有法定義務,被告具有重大過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董全云與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簽訂《非全日用工勞動合同》。2018年3月20日,原告董全云發生交通事故,經承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董全云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9年8月12日,原告董全云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019年10月22日,原告董全云不服此決定起訴至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1行初163號行政判決,撤銷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并責令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2019年12月24日,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重),以申請人事故發生距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一年時效且不存在法定應予扣除或延期情形,決定不予受理。原告董全云不服此決定起訴至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1行初27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原告董全云的訴訟請求。原告董全云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1行初27號行政判決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冀08行終10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董全云于2020年9月28日以未能申報工傷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醫療費等57951.16元。
另查明: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為原告董全云繳納了工傷保險。(2019)冀08民終3163號民事判決中載明,原告董全云在交強險范圍內獲得賠償41700.0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獲得超過交強險限額10000.00元部分65970.74元的70%即46179.53元,原告董全云已獲得賠償總計87879.53元,未獲得賠償金額為65970.74元的30%即19791.222元
判決結果
1、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董全云各項費用10000.00元;
2、駁回原告董全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89.76元,由原告董全云負擔189.76元,由被告承德融融禽業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懷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蔣志棟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