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南等與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賠償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02行賠終135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伊犁南因訴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西城人社局)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賠初8號行政賠償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伊犁南向一審法院訴稱,已對西城人社局所作京西人社勞監(jiān)告字〔2019〕014號告知書(以下簡稱涉案告知書)提起行政訴訟,現(xiàn)另行要求西城人社局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給其造成的損失1409881.9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行初223號行政裁定書已經(jīng)裁定駁回伊犁南的起訴。因此,伊犁南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亦不符合起訴條件,亦應當裁定駁回。綜上,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伊犁南的起訴。
伊犁南不服一審裁定,以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支持其訴訟請求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明研
審判員金麗
審判員陳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陶軍
書記員董夢楠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