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與山東全鑫軸承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525民初4128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清熱電公司)訴被告山東全鑫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鑫軸承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清熱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婷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臨清熱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合同能源管理協議》;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節能效益1427971.03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被告與大唐冠縣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縣光伏公司)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約定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作聊城冠縣工業園區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由冠縣光伏公司在被告建筑物屋頂建設光伏發電站,所發電能作為被告的補充用電,所發電量由被告按月支付給冠縣光伏公司,電價為0.65元/kwh。同時,10.1約定“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則每天按當月節能效益應付款項的0.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逗贤茉垂芾韰f議》簽訂后,冠縣光伏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完成電站建設并投產發電,被告亦實際使用所發電能。按照雙方工作人員每月共同抄錄的電量確認單,截至2020年5月9日,被告累計拖欠的電費已達1429047.54元,并產生了相應的滯納金。2018年,原告與冠縣光伏公司實行吸收合并,原告吸收冠縣光伏公司繼續存在,冠縣光伏公司解散并注銷,其所有財產、債權債務等全部由原告承繼。就被告逾期支付電費問題,冠縣光伏公司及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并催告其繳納,被告均未能支付。被告已以實際行動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的主要債務,且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絕履行,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依據《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第9節的約定,在本協議到期并且甲方(被告)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項之前,本項目下的所有由乙方(原告)采購并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固定資產(簡稱“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于乙方(原告)。因此,協議解除后,原告有權將項目資產拆除,被告應全力配合。被告作為導致協議解除的違約方,應承擔原告因拆除項目資產所支出的全部費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全鑫軸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8月13日,冠縣光伏公司與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約定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作聊城冠縣工業園區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由冠縣光伏公司在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的建筑物屋頂上建設1.5MWp光伏發電站,所發電能作為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的補充用電。協議簽訂后,冠縣光伏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電站建設并投產發電,被告全鑫軸承公司實際使用所發電能。2012年11月,冠縣光伏公司與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簽訂《屋頂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企業自用電節能技術改造實施合同結算電量計量技術規范》,約定結算方式為按月結算。2018年,原告臨清熱電公司與冠縣光伏公司簽訂吸收合并協議,協議載明雙方實行吸收合并,原告臨清熱電公司吸收冠縣光伏公司而繼續存在,冠縣光伏公司解散并注銷,冠縣光伏公司所有財產、債權債務等全由原告臨清熱電公司承繼,并于2018年9月22日在大眾日報進行了公司吸收合并公告。2016年3月23日-2019年4月24日,被告全鑫軸承公司累計使用電量為1652270.4kwh,執行電價為0.641元/kwh,累計拖欠電費1059105.33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全鑫軸承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二、被告山東全鑫軸承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電費1059105.33元;
三、駁回原告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26元(已減半),由原告大唐臨清熱電有限公司負擔1660元,由被告山東全鑫軸承有限公司負擔71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任召兵
書記員徐俊超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