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啟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604民初14390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啟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陳濱以及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馬指戈、梁錦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漢儀小麥體(簡)”,并銷毀所有使用了“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天”“然”“純”“棉”“竹”“纖”的產品包裝;2.被告立即停止銷售所有使用了“漢儀小麥體(簡)”的產品;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9萬元及其他合理開支3595.8元;4.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北京晚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事實與理由:一、原告享有“漢儀小麥體(簡)”之合法著作權。原告成立于1993年,是中國最早專門從事研宄、開發和發行數字化中文字庫的高新技術企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開始設計開發漢儀小麥體(簡),期間通過字體創意、字形設計、掃描和曲線合稱、擴展創作、創作符號、字形審定、二次創作、格式轉換、測試校對等多道流程于2013年8月21日設計開發完成了美術作品漢儀小麥體(簡),并于2013年10月22日在北京首次發表該作品,原告為漢儀小麥體(簡)唯一著作權人。原告就該作品經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版權登記,并于2014年1月14日取得作品登記證書,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4-F-00137038》。原告設計這款字體是希望把品味咖啡般的輕松、隨意、休閑的感覺與大家分享。一字一漫畫、字畫不分家,原告在原本用于繪本漫畫中的手寫字體的基礎上進行設計再創作,最終設計出這款字形簡潔、有趣、橫豎筆畫不規則、略有弧度、如涂鴉般隨性、可愛,具有獨特藝術風格的,筆畫粗細變化有著像漫畫一樣輕松流動的感覺,適合在與朋友們舒服地聊天、吐槽等簡單幽默的畫面中使用的簡漢儀小麥體(簡)。(簡漢儀小麥體(簡)的筆畫整體呈現出橫細豎粗,撇捺亦較粗、點圓潤飽滿的特點,筆畫略有弧度,橫的末端向上卷起成橢圓或三角形形狀,筆畫中點綴著一些白色線條或點狀裝飾,使得字體更為立體飽滿有光澤。簡漢儀小麥體(簡)的創作過程凝聚了原告大量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是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二、被告在產品外包裝上侵權使用作品“漢儀小麥體(簡)”,并通過網絡渠道銷售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生產的共計七款“小妮”“U適”品牌產品外包裝上多處顯著的位置,以大號字體突出使用漢儀“天”“然”“純”“棉”“竹”“纖”6個字形,并通過被告在京東商城開設的官方旗艦店以及各個線下實體店進行線上線下銷售。為了保全證據,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4月7日,經北京市方正公證處監督下,以一名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從被告的京東官方旗艦店“小妮旗艦店”“啟盛女性護理專營店”中購買了涉案侵權產品若干,后又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從京東送貨員處接收了所購買的上述侵權產品。上述涉案侵權產品包裝盒上印有“佛山市啟盛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字樣。漢儀小麥體(簡)作為原告的精品字庫之一,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漢儀小麥體(簡)用作其多款“小妮”“U適”品牌衛生用品的產品標識,并在產品包裝表面進行了多處突出展示和使用。被告所使用原告作品的行為使其產品外觀更加美觀,更加具有視覺沖擊力,也更具有獨特風格,為其產品的推廣、傳播以及品牌的建立和知名度的提升提供了幫助;同時,被告利用原告富有美感、極具創意和時尚感的美術作品,并將其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多處使用,使得自己的產品更容易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極大促進自身產品銷最的提升,擴大了市場占有量,非法獲利極大。被告未經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在產品包裝以及店鋪宣傳中使用原告作品并通過銷售產品向消費者提供原告作品復制件的行為,導致了原告的合法版權作品未經許可被私自復制、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全部侵權行為。三、被告在產品外包裝上侵權使用作品“漢儀小麥體(簡)”,并對原字形進行修改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被告在涉案產品外包裝使用“天”“然”“純”“棉”“竹”“纖”6個字形時,未經原告允許對字形進行了修改、調整。漢儀小麥體(簡)美術作品的特點之一,為每一個字符均設計成筆畫中帶有少量白色的線條或不規則圖形點綴的樣式,某種程度上類似于毛筆手寫時筆刷在紙上劃過時可能出現的不規則墨跡空缺。這一獨創設計使得每一個字視覺效果上更增加了立體感、光澤感和飽滿感,讓筆畫有一種可愛透亮、垂涎欲滴的意味。此外,漢儀小麥體(簡)的橫豎筆畫粗細差別迥異,筆畫橫設計為非常細的樣式。被告在使用原告字體時,對字形進行了調整,抹去了原告作品字體中的全部白色點綴裝飾,將筆畫調整為全部實心呈現,使得原告作品原有的上述點綴特點不復存在,另外,被告將原字體中的筆畫橫進行了加粗調整。在對原字體整體字形未作較大改編的前提下,被告對原告作品進行了修改和調整,該等行為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有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修改權作為著作權人合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利之一,不應受到任何人侵犯,顯然,被告在產品包裝中侵權使用原告作品時擅自對原告作品進行修改、調整,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貴任。請求判令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北京晚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四、被告在產品外包裝上侵權使用作品“漢儀小麥體(簡)”,且未給予原告任何署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屬于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未表明作者身份屬于侵犯署名權的行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他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衛生用品產品包裝上通常會注有大量的產品信息以及相關文字,對產品包裝設計方、設計中所含卡通形象或其他類型的作品予以署名也是常有之事(比如,標明產品包裝由某某設計,再比如,使用了迪士尼人物形象的產品可能會注明,該形象版權歸迪士尼所有),其不存在以上條款中所述“由于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情況”。當然,如果被使用作品的版權人與使用方另有約定可不署名的,或者被使用作品的版權人默認不追究責任的除外。但是在本案中,首先,原告從未有過被告可以使用原告作品而不予以署名的認可:其次,產品包裝中對所使用的美術作品進行署名,比如“字體版權歸屬:漢儀字庫”或者“字體版權歸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不屬于“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情況。更重要的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對使用他人作品如何署名進行規范的規定,并且允許通過約定變更署名方式。因此,這里的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指合法使用,而不包括侵權使用。依據“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進行的署名權抗辯,只有在合法使用但未署名的情況下才有意義。對于侵權使用他人作品的,不能支持以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作者名稱為由而不侵犯署名權的抗辯理由。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款第十一項規定,有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署名權作為著作權人合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利之一,不應受到任何人侵犯,顯然,被告在產品包裝中侵權使用原告作品時未以適當方式表明原告作者身份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和《北京晚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五、被告長期持續侵權使用“漢儀小麥體(簡)”,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9萬元。原告發現被告的侵權行為自2016年10月前即己經存在,直至本案起訴,原告曾多次聯系被告進行維權商洽、主張合法權利,均被以各種理由躲避、拖延,拒絕承擔責任。被告在多款產品包裝中以大號字體并在包裝的多個面突出使用涉案美術作品,且銷售侵權產品時間長,銷售量大,屬于“侵權情節嚴重”,另外,原告自2016年10月24曰起至起訴之時,曾多次以公司名義向被告發送正式商洽函,警告其著作權侵權行為,但被告無視權利人的告知,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被告對其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被告長期、持續、反復在產品包裝上侵權使用原告作品,且涉案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銷量巨大,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侵權惡意顯著且非法獲利巨大。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第1.13條[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1.15條[懲罰性賠償“惡意”的認定]、4.9條[侵權情節嚴重的酌加標準],對被告的侵權行為應酌情提高1-5倍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漢儀小麥體(簡)作為原告的精品字庫之一,原告就該作品的商業使用授權價格為1.8萬/—年,此為原告經營過程中商業授權該字體的常規價格。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侵權使用了以漢儀小麥體(簡)顯示的產品標識“天然純棉”、“天然竹纖”,分別用于多款不同的產品包裝中,被告侵權時間長達3.5年,且仍在持續中。被告對自身的侵權行為明知而態度消極、放任甚至蠻橫,原告的合法權益持續不斷地被侵害,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之計算方式及金額為:原告漢儀小麥體(簡)商業授權價格×被告侵權使用年限×(1+2倍懲罰)=1.8萬元/年×3.5年×3=18.9萬元。綜上,應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1.被告使用“天”“然”“純”“棉”“竹”“纖”六字不構成侵犯“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原告稱,其享有著作權的“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的橫、豎、撇、捺的橫豎筆畫的不規則、粗細差別迥異、略有弧度、筆畫整體呈現的橫細豎粗、撇捺較粗、筆畫粗細變化有著像漫畫一樣輕松流動的感覺、字體立體飽滿有光澤等特點,凝聚了創造性智力勞動。然而,上述所謂的特點,實質上只是單純地對字體筆畫的長短、橫豎、粗細、曲直作簡單調整,并不能體現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考量漢字的筆畫特征、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其筆畫、線條、結構特征所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現有公知領域的如仿宋等其他美術字體相比基本沒有變化,兩者差別不大,不具有明顯的不同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不能體現表達的新穎性或創新性,不構成具有區別性特征的獨創性。該六字真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特征的地方在于,如原告所稱,每一個字符均設計成筆畫中帶有少量的白色線條或不規則圖形點綴的樣式,某種程度上類似于毛筆手寫時筆刷在紙上劃過時可能出現的不規則墨跡空缺,使每一個字在視覺效果上更增加了立體感、光澤感和飽滿感,讓筆畫有一種可愛透亮、垂涎欲滴的意味。但事實上,被告所使用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每字均以實心呈現且筆畫粗細、位置均具有自身獨創性,體現的是天然感、實在感,根本無法呈現所謂的可愛、垂涎欲滴等感覺,故與“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六字相比,風格迥異,截然不同。另外,原告稱其設計“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字體是希望把品味咖啡般的輕松、隨意、休閑的感覺與大家分享,如涂鴉般隨性、可愛,適合于朋友們舒服地聊天、吐槽等簡單幽默的畫面中使用。而被告使用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是結合了被告產品主打天然材質的定位,致力于設計一款給人天然、柔軟、舒適感覺的字體,故字體設計盡可能體現飽滿與圓潤兩個特點,一撇一捺都向Q版風格貼近,盡量避免一些有尖角、異形的突出差異,讓不同文字間和諧統一,圓滿順暢。另外,不同筆畫之間,注意粗細過度自然,各筆畫邊緣盡可能做圓潤的處理,使整字視覺效果為統一整體,而不是傳統字形那樣各筆畫都有獨特的細節差異。被告公司設計并使用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具有其自身的風格、特點與獨創性,與“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六字存在顯著差別。因此,如上所述,沒有圖形點綴、單純調整筆畫粗細等基本結構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而且無論從設計理念到設計效果及視覺效果,被告使用的六字與“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六字均存在巨大的差異,被告使用的每字均以實心呈現且筆畫粗細、位置獨特的六字,與“漢儀小麥體(簡)”字庫中的六字明顯不同,不構成對漢儀公司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被告設計并使用的六字筆畫一氣呵成,風格獨具神韻,原告稱被告修改其原字形侵犯其修改權的說法,實屬無稽之談。2.原告是否為“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著作權人存疑。根據其提供的證據顯示,“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作者為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而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早在2019年10月21日更名為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其至今未辦理著作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因此“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著作權人是否仍為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疑。3.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于法無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且原告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因此原告主張停止侵權、停止銷售涉案產品、賠償經濟損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4.原告要求被告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既然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也就不構成對其署名權等著作人身權的侵犯,故原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被告使用“天”“然”“純”“棉”“竹”“纖”六字不構成侵犯“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且原告是否為“漢儀小麥體(簡)”字庫的著作權人存疑,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原告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本院組織進行了質證。
原告的證據:
1.原告企業名稱變更通知;2.榮譽證書;3.作品登記證書;4.作品創作說明;5.版權登記查詢結果;6.涉案單字頁摘選;7.(2020)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551號、第00595號、第00596號公證書;8.對比圖;9.商洽函(內部系統記錄、函件內容、快遞簽收記錄);10.郵件溝通記錄;11.原告涉案字體商用授權價格;12.(2020)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551號、第00595號、第00596號公證書;13.被告產品詳情頁、評價;14.公證費、采購費發票。
本院認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被告提出的著作權權屬以及不侵權意見,待后綜合分析。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一、原告及其權利情況
原告成立于1993年9月,注冊資本7500萬元,經營范圍為提供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工藝美術設計,開發數字化印刷字庫和圖文處理新技術產品及配套的軟、硬件設備等。
原告企業名稱于2019年10月21日由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變更為現名。
國家版權局頒發的“漢儀小麥體(簡)”《作品登記證書》記載,登記日期:2014年1月14日,登記號:國作登字—2014-F-00137038,作品名稱:漢儀小麥體(簡),作品類型: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2013年8月21日,首次發表時間:2013年10月22日,作者和著作權人: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該登記證書上的“天”“然”“純”“棉”“竹”“纖”六字外形如下:
原告主張,原告字體的獨創性體現在:1.筆畫粗細不規則,橫細豎粗,撇捺較粗,點圓潤飽滿;2.筆畫略有弧度,形似彎彎的麥穗;3.橫的末端特殊處理,向上卷起成橢圓形與三角形;4.筆畫中鏤空線條或點狀裝飾使字體更為立體飽滿有光澤,有手繪涂鴉質感;5.從字形結構上看,通過將重心向下移的方式,營造了頭重腳輕,猶如漫畫人物一樣可愛的感覺,使字體更加人物化,具有親切感。
二、原告指控侵權的情況
原告經公證保全,于2020年4月7日登陸京東商城,進入被告開辦的“小妮旗艦店”和“啟盛女性護理專營店”,購買了被告生產的衛生巾,包括標注“小妮”牌“天然純棉”衛生巾3款6包、“U適”牌“天然純棉”衛生巾2款2包、“U適”牌“天然竹纖”衛生巾2款2包。
原告于庭審中出示了公證實物,衛生巾包裝上使用的被訴字體字形如下:
比對意見。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的上述六字,除了字體大小、顏色以外,與原告“漢儀小麥體(簡)”的筆畫、結構特征、藝術設計、字形風格等均完全一致,二者構成實質相同的表達。
被告堅持其答辯的意見,并提交了一份不作證據使用的比對線條圖,原告庭后提交代理意見認為,被告提交的比對圖亦能夠證明雙方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線條比對圖如下:
本案立案之前,原告向被告發送了多份《商洽函》,認為被告未經授權使用將原告的漢儀字體、字庫用于產品、宣傳等,要求被告核查情況并解決問題等。被告認為其使用的字體不侵權,后原告訴至本院,遂成本案。
(三)被告的情況
被告成立于2008年11月,注冊資本4666萬元,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衛生巾、衛生護墊、尿褲(片)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漢儀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152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蘇長磊
人民陪審員馮當
人民陪審員馬鳳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曉雯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