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滬74民初1283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集團公司”)、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投資公司”)、中汽聯合汽車零部件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公司”)、中汽創汽車零部件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汽創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學敏、謝丹荔,被告華陽集團公司、華陽投資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任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汽公司、中汽創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華陽集團公司償還原告認購700000張“17華陽04”債券的本金人民幣70000000元(以下幣種同);2.判令華陽集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日起(含當日)至案涉債券提前到期日2018年11月6日(不含當日)止的到期利息共計57534.25元;3.判令華陽集團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前述本金及到期利息之和70057534.25元為基數,按票面利率7.50%/年計算);4.判令華陽集團公司承擔律師費,包括原告已支付的24萬元以及以原告實際受償金額1%計算的風險代理律師費;5.判令華陽投資公司、中汽公司、中汽創公司就華陽集團公司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華陽集團公司發布《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發行“17華陽04”債券,兌付日為2022年11月2日。原告代表的資管產品持有700000張“17華陽04”債券。2018年,華陽集團公司發行的“15華陽經貿MTN001”以及“18華陽經貿SCP001”債券均發生違約,逾期兌付的金額高達18億元,且華陽集團公司的信用等級已降至“C”,可見其已喪失兌付能力,無法按期、足額償付案涉債券的風險極高,故原告有權要求華陽集團公司提前兌付債券本息。案涉債券募集資金的實際用款人為華陽投資公司、中汽公司、中汽創公司,且該三家公司在人員、制度、資金以及核算等多個方面均受華陽集團公司的統一安排和管理,故應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判令華陽投資公司、中汽公司、中汽創公司就華陽集團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華陽集團公司、華陽投資公司共同辯稱:本案債券未到兌付日,原告與華陽集團公司未就該債券提前到期達成書面一致意見,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若法院認定原告與華陽集團公司無需就債券提前到期簽訂書面協議,則對原告主張的債券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及計算方式均無異議,原告主張律師費損失缺乏合同依據。華陽集團公司與華陽投資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并不存在人員、業務以及財產等方面的交叉或混同,不構成人格混同,應駁回原告要求華陽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
中汽公司、中汽創公司均未到庭發表意見。
經過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對于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包括《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案涉債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截圖、《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配售確認及繳款通知書》、原告對案涉債券的持倉余額信息、《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付息及回售部分債券兌付公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資券未能按期足額償付本息的公告》、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聯合[2018]1333號”《跟蹤評級公告》、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關于下調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主體及其發行的相關債券信用等級的公告》(2018年10月8日發布)、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關于下調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主體及其發行的相關債券信用等級的公告》(2018年10月30日發布)、《長江資管月月豐利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長江資管祥瑞2號第三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長江資管長旭12號第五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長江資管祥瑞8號第五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長江資管長旭2號第一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17華陽04”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案》《“17華陽04”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告》等證據予以采納;原告提交的華陽集團公司《單體報表及合并報表相關數據分析》系原告單方制作,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另提供下述證據以證明各被告人格混同,包括:1.《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報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度報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證明華陽集團公司資產薄弱、償債能力差、盈利能力有限,且子公司占用華陽集團公司大量資金,案涉債券的發行實質上是華陽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法人獨立地位及“母強子弱”的集團組織架構逃避債務;2.《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度報告》《“AA+”央企深陷債務泥潭華陽經貿能否破冰出“局”》《青島中鑫匯融不良資產處置有限公司與華陽集團公司的關聯關系圖及證明文件》《廣東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失信被執行人查詢截圖》《廣東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破產裁定》《中國振戎股份有限公司網絡查詢截圖》,證明華陽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財務管理存在嚴重不規范情形,華陽集團公司將其巨額債權轉讓給關聯方,且華陽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存在多項無法說明合理性的重大交易,各被告存在利用關聯交易非法隱匿、轉移公司財產的故意;3.《(2018)冀0624刑初32號刑事判決書》《(2018)冀06刑終840號刑事裁定書》,證明華陽集團公司可以隨意調撥下屬公司資金并不做財務記載,華陽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存在不正當的支配和控制,與下屬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情形;4.《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信息》《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公司財務負責人的公告》《白文林身份信息》,證明華陽集團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5.各被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等信息、原告赴各被告走訪照片以及《(2018)京0101民初22303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各被告存在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相互兼任的人事混同以及業務混同、經營場所混同情形。
本院對于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實現原告的證明目的,將結合下文一并闡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華陽集團公司發布《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發行“17華陽04”債券,面值為100元,期限5年,起息日為2017年11月2日,到期日為2022年11月2日,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票面利率7.50%/年。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發生如下情形時,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合法作出決議,發行人本期債券項下所有未償還債券的本金和相應利息視為立即到期,由發行人立即予以兌付:……(2)發行人明確表示或債券持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發行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4)發行人的主體評級或本期債券評級發生嚴重不利變化。募集說明書同時約定:若發行人不能按時支付本期債券利息或本期債券到期不能兌付本金,對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發行人將根據逾期天數按債券票面利率向債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該未付利息對應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另計利息,償還本金發生逾期的,按照該未付本金對應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原告系“長江資管月月豐利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長江資管祥瑞2號第三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長江資管長旭12號第五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長江資管祥瑞8號第五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長江資管長旭2號第一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其所管理的上述資管產品共持有700000張“17華陽04”債券。根據相關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原告有權代表資管計劃委托人行使集合計劃資產投資形成的投資人權利。
2018年10月30日,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發布《關于下調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主體及其發行的相關債券信用等級的公告》,將華陽集團公司主體信用等級調整為“C”,“C”級代表“不能償還債務”。2018年11月7日,案涉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17華陽04”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告》,稱《關于“17華陽04”加速到期事宜的議案》通過,該議案內容為:“17華陽04”于2018年11月6日到期,并要求發行人立即兌付“17華陽04”本息。
本院另查明:1.募集說明書第七節“募集資金運用”中載明:本期債券募集資金規模不超過20億元,其中募集資金不超過5.96億元的部分將用于償還銀行借款,超過5.96億元的募集資金將用于補充公司運營資金。其中擬用于償還銀行借款的情況如下:49770.80萬元用于歸還華陽投資公司銀行貸款,7800萬元用于償還中汽公司銀行貸款,2000萬元用于償還中汽創公司銀行貸款。發行人將通過股東貸款的形式將募集資金在下屬子公司間進行有效調配,下屬子公司將在本期債券到期前償還股東借款,如果本期債券募集資金不能滿足公司償還以上債務的資金需要,公司將利用自籌資金解決不足部分。根據《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發行結果公告》,案涉債券的最終發行規模為2.13億元。2.華陽集團公司為華陽投資公司股東,持股比例65.94%。華陽投資公司為中汽創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為50%(北京錦上添花汽車零部件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5%,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持股15%)。中汽公司為中汽創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針對原告以及本院關于案涉債券募集資金相關情況的詢問,華陽集團公司稱,其根據各子公司的申請編制資金需求后對外統一募集資金,募集資金后由用資公司填寫資金調撥審批表,華陽集團公司批準后向資金監管銀行發出撥款指令,由資金監管銀行從資金監管專項賬戶將資金調撥給用資公司,不通過華陽集團公司賬戶;用資公司與華陽集團公司之間為借貸關系,用資公司需向華陽集團公司支付使用資金的利息(等同于華陽集團公司募集資金需支付的利息),華陽集團公司不定期與用資公司進行資金結算。為佐證其陳述,華陽集團公司于庭后提交《集團內部借款合同》《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審批表》《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銀行客戶回單、交易明細電子憑證等材料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債券本金70000000元;
二、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57534.25元;
三、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0057534.25元為基數,按票面利率7.50%/年計算);
四、駁回原告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375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欣
審判員朱瑞
人民陪審員于翠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珊
書記員謝呈明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