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建工有限公司與安徽省奇云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亳州市偉奕建材銷售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602民初5817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亳州建工公司)與被告安徽省奇云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奇云公司)、亳州市偉奕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亳州偉奕公司)、安徽寶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寶亞公司)、陸云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亳州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大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徽奇云公司、亳州偉奕公司、安徽寶亞公司、陸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亳州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寶亞公司、安徽奇云公司、亳州偉奕公司,償還原告代償款309萬元;2、依法判令上述各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72100元(資金占用費按年息6%,由2018年3月19日暫計算至2018年8月6日,后續計算至還清本息止);3、依法判令被告陸云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判決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4日,被告安徽寶亞公司等因生產經營需要,通過安徽艾瑞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的1+1貸平臺,與投資人簽訂了三份合同編號分別為104720170924、104820170926、105220170927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300萬元,借款年利率為6%,借款期限為6個月。2017年7月3日,原告與安徽艾瑞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擔保服務收費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的還款義務及該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7年9月13日,被告陸云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函,約定為前述保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
現被告同投資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卻未曾向投資人償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為其向投資人代償了借款本息計人民幣309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安徽奇云公司、亳州偉奕公司、安徽寶亞公司、陸云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亳州建工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原告亳州建工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告亳州建工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放款明細、擔保服務收費合同、承諾函、進賬單,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其目的,對其證據效力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亳州建工公司訴稱:2017年9月24日,安徽寶亞公司等因生產經營需要,通過安徽艾瑞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運營的1+1貸平臺,與投資人簽訂了三份合同編號分別為104720170924、104820170926、105220170927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300萬元,借款年利率為6%,借款期限為6個月。2017年7月3日,亳州建工公司與安徽艾瑞貸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擔保服務收費合同》,約定亳州建工公司為被告的還款義務及該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7年9月13日,陸云向亳州建工公司出具還款承諾函,約定為前述保證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被告同投資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卻未曾向投資人償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亳州建工公司為其向投資人代償了借款本息計人民幣309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097元,由原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邢麗俠
人民陪審員崔鈺婷
人民陪審員郭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曼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