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縣廣福建材有限公司與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02民初3677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福公司與被告建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君、被告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芳、陸權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貨款319631元、及利息(以319631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由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被告為承建凌云縣幸福家園項目,從2015年10月31日起至今要求原告供應燒結頁巖磚。2019年10月27日雙方結算,被告尚欠貨款776396元,同月12日支付290720元,余31963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要求支付未果,因此,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建筑公司辯稱:對拖欠貨款數額319631元無異議,我公司目前無支付能力,要求分期支付并減免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從2015年10月31日起至今,被告向原告購買燒結頁巖磚承建廣西凌云縣幸福家園項目。2019年10月27日,雙方結算確認被告尚欠貨款776396元,同月12日支付290720元,余319631元經原告多次要求支付未果。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依法審查確認的證據證實:結算匯總單、律師催告函等
判決結果
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原告凌云縣廣福建材有限公司貨款319631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319631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上述應履行的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逾期不履行的,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6350元、減半收取3175元,由被告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紅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吳有福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