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光正金屬設備集團有限公司與豐愛林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贛0982執131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江西光正金屬設備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樟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贛0982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豐愛林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豐愛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責令報告財產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線下傳統查詢方式調查,查詢了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股權,房產,向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等,發現被執行人名下車輛未得到實際控制,暫時無法啟動評估拍賣。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基本賬戶進行了凍結,2020年10月30日,本院已向被執行人廖愛平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金額80.6916萬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8日已執行0元,未執行80.6916萬元及利息,申請執行費10469元。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于2020年10月30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該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執行人已知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權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衛東
審判員朱志軍
審判員付衛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鄒茜子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