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為華與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2民初153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為華與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為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玲、金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建強、高化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為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趙為華借款本金14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趙為華借款利息100800元,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的利息以14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完全償還借款本息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履行放款義務。2018年4月27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6日。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履行放款義務。現上述兩筆借款的借款期限均已屆滿,被告未按照借款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借款屬實,對原告所稱的本金及利息認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證據,結合本案證據,本院對案件事實認定如下:2018年3月28日原告趙為華與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趙為華借款700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利率為月息1.5%。2018年4月27日原告趙為華與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了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趙為華借款700000元整,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原告趙為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履行了上述兩筆借款的出借義務。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約支付了兩筆借款的部分利息,截止到2019年11月11日,尚欠利息1008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趙為華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計算至2019年11月11日的借款利息100800元,并以14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5%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8元,由被告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智
人民陪審員常剛珍
人民陪審員劉敏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查蘇娜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