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茂國、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黔0322執124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沈茂國與被執行人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本院作出的(2017)黔0322民初3950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法律義務,被執行人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給申請人沈茂國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承擔執行費14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到被執行人住址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銀行存款、住房、車輛、工商登記股權可供執行。本院已窮盡執行相關措施,對被執行人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
上述執行情況和采取的執行措施已告知申請人,經約談申請人,申請人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同意本院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尚平
審判員陳剛剛
審判員張啟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梁佳彬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