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與寧夏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川市金鳳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106民初11964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寧夏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田建筑公司)、銀川市金鳳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鳳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武,被告凱田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愛玲,被告金鳳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曉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凱田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質保金927777.26元、利息17824.92元[92777726×4.35%÷360×159(自2019年4月4日暫計算至2019年9月10日)],合計945602.18元,同時判令被告凱田建筑公司按照年利率4.35%的標準支付利息至工程質保金實際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金鳳投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23日,原告與被告凱田建筑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分包被告凱田建筑公司承包的XX區X標段工程中的XX樓地下車庫工程,工程地點位于銀川市金鳳區XX區。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約定,本工程整體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后,支付至總價的85%,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無農民工工資糾紛(原告出具證明),雙方結算完成,原告向凱田建筑公司提出付款申請,支付至決算總價的95%,預留5%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后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開始施工。2016年12月13日,二被告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初步驗收。2017年4月3日,二被告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2019年1月22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寧0106民初XXX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總價款為1855545.2元。現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已屆滿,凱田建筑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工程質保金927777.26元。經原告多次索要,凱田建筑公司均拒絕支付。另,金鳳投資公司作為發包人,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綜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被告凱田建筑公司辯稱:一、涉案工程質保期尚未屆滿,容鑫勞務暫無權要求凱田公司向其支付質保金及利息。凱田公司與容鑫勞務就涉案工程約定的質保期為2年,本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但是鑒于涉案工程雖未竣工驗收合格,但發包方已經實際使用,故應以實際交付時間為竣工驗收合格時間起算質保期。而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在(2018)寧0106民初5036號民事判決中認定的視同竣工時間為2018年6月11日,故涉案工程的質保期屆滿時間應為2020年6月10日,目前容鑫勞務暫無權要求凱田公司向其支付質保金,相應的,也就無權主張利息。二、容鑫勞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扣除維修費用后,目前質保金余額為873167.26元。合同履行過程中,容鑫勞務施工的部分項目屢屢出現質量問題,經凱田公司要求,容鑫勞務拒不派員維修,凱田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其他人員處理,并向實際維修人員共計支付維修費54610元。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凱田公司有權將上述維修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目前質保金余額為873167.26元。
金鳳投資公司辯稱:金鳳投資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金鳳投資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0月23日,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凱田建筑公司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分包被告凱田建筑公司承包的XX三標段工程中的XX樓地下車庫(局部),住宅樓工程;約定基礎施工完成,支付完成各子項工程進度款的核定價15%;主體結構每完成六層為一節點,支付完成各子項工程進度款的核定價25%;砌體及裝飾,每月提出付款申請,支付完成各子項工程進度款的核定價25%;按施工圖紙及所有變更要求,工程全部完成,支付完成各子項工程進度款的核定價70%;工程整體完工具備驗收條件后,支付至總價的85%,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后,無農民工工資糾紛(原告出具證明),雙方結算完成,原告向凱田建筑公司提出付款申請,支付至決算總價的95%,預留5%的質保金,保修期滿后付清;質保期滿二年余款付清。2019年1月22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寧0106民初5036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工程的總價款為18555545.2元。原告認為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已屆滿,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程質保金927777.26元。被告認為質保期未滿及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維修義務,因被告提交證據中關于維修部分,原告不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夏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質保金927777元、利息8691元,合計936468元;從2019年9月1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按年利率4.75%計算支付;
二、駁回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56元,原告寧夏容鑫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28元,被告寧夏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128元。
保全費5000元,由寧夏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國華
人民陪審員民生風
人民陪審員倪君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佩佩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