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與余彥、云南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622民初2101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以下簡稱硯山工行)與被告余彥、云南拓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硯山工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硯山工行與余彥于2013年12月3日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判決余彥償還硯山工行借款本金320596.79元,利息92637.11元,本息合計413233元(當前貸款利率為5.39%,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計算,暫算至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執行時新的市場報價利率(LPR)加基點執行,實際計算至還清全部本息為止);3.判決硯山工行對處置余彥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硯山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決拓遠公司對余彥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余彥、拓遠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硯山工行與余彥、拓遠公司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余彥向硯山工行貸款400000元用于購買商鋪,貸款期限為10年,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罰息及復利,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確定。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若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余彥以其位于硯山縣為該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外,拓遠公司為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硯山工行按照合同約定向余彥發放了貸款。但余彥截止2020年10月21日已連續40個月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雖硯山工行多次催要,余彥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特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硯山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498元,減半收取計3749元,不予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援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楊夢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