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63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與鄭友瓊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02民初3863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大智能化公司)訴被告鄭友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東大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鄭友瓊賠償原告損失26158782.9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原告授權被告承包經營,根據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認定,2011年6月,被告擅自以原告名義對外借款1498萬元。原告為履行該判決已代被告償還對外借款本息25943682元及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01889.9元與二審案件受理費113211元,共計損失26158782.9元。被告擅自對外借款的行為違反了《項目合作協議》的約定,且被告以原告名義對外借款卻未將款項交予原告,或用于原告支出,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小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趙佳
書記員梁晨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