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南等與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02行終1248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伊犁南因訴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西城人社局)所作的京西人社勞監(jiān)有告字[2019]015號告知書(以下簡稱被訴告知書)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22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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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伊犁南向一審法院訴稱:西城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告知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且存在濫用職權的情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限期依法履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伊犁南就其和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冶集團公司)的勞動爭議已經經過生效民事判決的認定,后伊犁南又多次向西城人社局投訴,被訴告知書系對上述事項的告知,未對伊犁南設定新的權利義務,亦未對其合法權益造成影響,故對伊犁南的起訴應予駁回。綜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的情形,裁定駁回伊犁南的起訴。
伊犁南不服一審裁定,以一審法院未按“第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本案,雙方提交的證據未經舉證質證,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違反“公開審理原則”,伊犁南提交的書面質證意見已經足以推翻生效民事判決,一審法院以被訴告知書的內容證明被訴告知書合法認定事實不清,一審裁定法條適用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的情形,西城人社局的行政行為對伊犁南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等理由提起上訴,請求一、請求判決撤銷一審裁定書,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和依法增加的二項訴訟請求;二、請求依法查明并確認一審合議庭在原裁定中的枉法審判、枉法裁判行為;故意違反法定程序,用拒不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的方法,在原裁定中幫助當事人隱瞞、偽造證據,隱瞞其違法犯罪的事實,包庇其違法犯罪行為;并請求依法裁定,將其失職瀆職的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查處;三、請求依法確認一審裁定和(2012)西民初字第20285號民事判決為“四類案件”,并請求依法裁定,將一審裁定和“生效判決”移送一審法院及其專業(yè)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監(jiān)督管理;四、依據上訴人提交的二審新證據,請求依法確認西城人社局和礦冶集團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共同偽造的證據,提供虛假陳述,指使他人作偽證,嚴重妨害案件審理的違法犯罪行為,并請求判令依法給予處罰。同時,請求依法裁定,將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全部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材料,一并移送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西城人社局針對伊犁南的投訴作出京西人社勞監(jiān)有告字[2015]第020704號告知書,主要內容為:“……在1999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間,只有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伊犁南在法定時間內為企業(yè)工作,而企業(yè)支付的工資并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所以,伊犁南投訴礦冶總院支付1999年9月至2012年1月的工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另查,一審法院生效的(2012)西民初字第20285號民事判決書查明如下事實:……自1999年7月起,伊犁南處于待崗狀態(tài),北京礦冶研究總院按月向其發(fā)放了待崗生活費……自2007年4月起,伊犁南開始享受內退待遇,內退工資未低于本市同期基本生活費標準。2012年1月,伊犁南年滿55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9年12月3日,西城人社局針對伊犁南的投訴,作出被訴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現就你2019年8月21日投訴北京礦冶研究總院拖欠你1999年7月至2012年1月勞動報酬1018183.01元,其中工資583183.01元,獎金435000元,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同工同酬發(fā)放勞動報酬一案,告知如下:經查,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就你上述投訴問題作出裁決和判決,依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你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元
審判員杜靈軍
審判員王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書記員王媛媛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