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姚某、馬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22民初3721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姚某、馬某、楊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20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蒙某、被告姚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姚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2.判令被告楊某、馬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6日,被告姚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農戶小額貸款80000元,貸款期限12個月,月利率為7.975%,貸款用于房屋裝修。被告馬某、楊某對該借款提供擔保,并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貸款于2020年8月5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貸款發放到被告姚某的賬戶上。貸款到期后,各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馬某、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被告姚某辯稱,貸款屬實,擔保也屬實??钯J出來后被朋友拿去用于繳納了工程質保金,現在工程已到驗收階段,再有一周時間工程質保金就退出來了,等錢退出來之后我就把貸款還了。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復印件各一份、各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業務申請書、借款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貸款放款單復印件一份、保證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姚某向原告貸款80000元并由被告馬某、楊某提供擔保的事實。被告馬某、楊某雖未到庭質證,但被告姚某對上述證據質證后無異議,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6日,被告姚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貸款80000元,貸款用于房屋裝修,貸款期限12個月,月利率為7.975%,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到期還本。被告馬某、楊某對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于原告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日起兩年。貸款于2020年8月5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業務辦理當日,原告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向各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遂訴訟來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姚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馬某、楊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馬某、楊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姚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姚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穆占斌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