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何某、白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22民初3285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某、白某、田某、撒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20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蒙某、被告何某、白某、田某、撒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何某、白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1147.51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2.要求被告田某、撒某依照擔保合同規定事項,履行其連帶擔保責任,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被告何某、白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20萬元,貸款分期60個月,月利率為6.3333%,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由被告田某、撒某提供擔保,并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貸款發放到被告何某的賬戶上。貸款于2020年8月21日逾期,各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現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何某辯稱,貸款屬實,是我們夫妻兩人貸的款。現在我們兩人正在訴訟離婚,家庭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承擔都在等法院判決。該筆借款希望用我與被告白某兩人的住房公積金來扣除。
被告白某辯稱,貸款屬實,借款合同上的字是我本人簽的。貸款是何某叫我去貸的,當時給我說貸十萬。簽字時候,合同上沒有寫明具體貸款金額,貸款什么時候放的款及用于何處,我均不知情。我后來才知道貸款申請表上的貸款用途填寫的是用于裝修,但是該筆貸款實際沒有用于家庭裝修。
被告田某辯稱,擔保屬實,在何某和白某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我愿意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撒某辯稱,擔保屬實,在何某和白某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我愿意承擔擔保責任。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原告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各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信貸業務申請書、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借款人承諾書、保證合同、開立貸款賬戶通知單、貸款發放通知單各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何某、白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田某、撒某對上述借款提供擔保,該筆借款現已逾期的法律事實。被告何某、白某、田某、撒某對上述證據質證后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7日,被告何某、白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人消費貸款20萬元,貸款分期60個月,月利率為6.3333%,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還款方式為等額本金。由被告田某、撒某為上述貸款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貸款發放到被告何某的銀行賬戶上。上述貸款于2020年8月21日逾期,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遂訴訟來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何某、白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清償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31147.51元及利息(利息及罰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田某、撒某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田某、撒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何某、白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3元,減半收取1461.50元,由被告何某、白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文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穆占斌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