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與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壓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21民初43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辰公司)訴被告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力公司)、合肥正泰低壓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乾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利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正泰公司、廣力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乾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廣力公司立即償還拖欠乾辰公司的借款10305991.08元及截至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13501466元(此后利息以10305991.08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8.6‰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廣力公司支付原告聘請律師的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3、判令正泰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對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廣力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3年5月15日與合肥新站國元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公司)簽訂《公司借款合同》,約定由國元公司出借1000萬元給廣力公司,合同約定了還款期限、利率和違約責任。正泰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等與國元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對廣力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簽訂后,國元公司依約支付廣力公司1000萬元借款,但六被告未按期還款。此后國元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與乾辰公司及安徽昶陽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昶陽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前述債權轉讓給乾辰公司及昶陽公司。合同簽訂后,受讓人按約支付了國元公司上述借款本息10305991.08元。此后經多次催促,借款人和擔保人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廣力公司未作答辯。
正泰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未作答辯。
圍繞自己的訴請,乾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第039號《公司借款合同》、第133號《公司保證合同》、第136號《個人保證合同》、第137號《個人保證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新安晚報刊載的轉讓通知公告、銀行轉賬憑證,債務催收通知書、債務催收公告復印件,委托協議,律師費轉賬憑證、律師費發票、訴訟代理合同等證據。六被告缺席庭審且未遞交書面質證意見,對乾辰公司提交的證據無反證的情況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5月15日,廣力公司與國元公司簽訂編號為第039號《公司借款合同》從國元公司借款1000萬元,合同約定還款日期為2013年11月15日,月利率18.6‰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逾期還款按約定利率加付50%罰息(第5.3條),“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借款人應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費用。”(第5.7條)。同日,正泰公司與國元公司簽訂第133號《公司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朱巧平、侯建樞與國元公司簽訂編號為第136號《個人保證合同》,朱化佐、朱瓊艷與國元公司簽訂編號為第137號《個人保證合同》,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約定均與第133號保證合同一致。上述合同簽訂后,國元公司通過浦發銀行新站區支行于同日向廣力公司尾號98775賬戶放款1000萬元。
2013年11月7日,國元公司與乾辰公司、昶陽公司簽訂《轉讓協議書》,將第039號借款合同未到期主債權及擔保債權一并附條件轉讓給乾辰公司及昶陽公司,乾辰公司、昶陽公司支付國元公司截至2013年11月8日合同項下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303800元、復利2191.08元,合計10305991.08元。2013年11月8日,昶陽公司支付國元公司5152995.54元,乾辰公司分兩筆轉入國元公司5152995.54元。2014年1月2日,乾辰公司、昶陽公司向廣力公司、正泰公司、朱巧平及侯建樞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回執由廣力公司、正泰公司加蓋印章并均由朱巧平簽收。2014年1月8日,乾辰公司、昶陽公司在新安晚報上刊登《通知》,通知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債權轉讓并通知保證人按第136號、第137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2015年10月11日,乾辰公司向廣力公司、正泰公司及朱巧平發送《債務催收通知書》,要求廣力公司、正泰公司、朱巧平償還借款本金5152995.54元及自代償之日起至通知發出之日按月利率18.6‰計算的相應利息。朱巧平在3份《債務催收通知書》簽注“如果與浙江正泰集團未能達成一致解決方案,按實際金額償還”。2015年10月15日,乾辰公司、昶陽公司在新安晚報刊登債務催收公告,向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公告催收上述借款本息。庭審中,乾辰公司自認自受讓債權后債務人及擔保人未清償或部分清償案涉債務。此后為訴訟,乾辰公司、昶陽公司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授權以乾辰公司名義行使求償權利。2018年6月21日,乾辰公司聘請律師并支付代理費5000元。
另,乾辰公司就案涉債權于2018年7月9日向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該院以無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后乾辰公司在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并訴訟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借款103038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8.6‰的標準計算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律師費5000元;
三、被告合肥正泰低壓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支付義務;
四、被告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對上述第一、二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支付義務;
保證人合肥正泰低壓電器設備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債務人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862元,由原告安徽乾辰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0862元,被告安徽廣力電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壓電器設備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樞、朱化佐、朱瓊艷負擔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邦朝
審判員陳應月
人民陪審員姚為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孫嬌嬌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