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連某、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22民初3911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連某、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連某、趙某經本院集約化送達平臺送達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連某、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依法判令被告連某、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9860.86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被告連某、趙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農戶小額貸款50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月利率為3.96%,貸款用于種植經營周轉。貸款于2020年9月13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貸款發放到被告連某的賬戶上。貸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F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連某、趙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當庭提交并出示了原告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各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發放通知單、貸款到期通知書、貸款逾期通知書、個人貸款催收函復印件各一份。被告連某、趙某雖未到庭質證,但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連某、趙某與原告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三年期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50000元,貸款用于種植,合同約定月利率3.96%,還款方式為按季度清息,到期還本。貸款于2020年9月13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2020年11月3日,被告連某貸款賬戶收到西吉縣人民政府扶貧貸款貼息資金512.98元,全部用于扣除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訴訟來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連某、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本金49860.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罰息按《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連某、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穆占斌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