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422民初3985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西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余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某、被告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余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依法判令被告余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9901.81元并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同時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被告余某向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農戶小額貸款30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月利率為3.96%,貸款用于種植。貸款于2020年9月18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便將貸款發放到被告余某的賬戶上。貸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余某辯稱,貸款屬實,貸款用于子女教育及日常的生活開支。借款是我本人貸的,我也愿意償還,但是我現在實在沒有償還能力,我希望可以打工慢慢還。
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當庭提交并出示了原告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各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貸款發放通知單、貸款歸還明細表復印件各一份。被告余某質證后表示屬實無異議。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5日,被告余某與原告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三年期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30000元,貸款用途為種植,貸款實際用于子女教育及日常生活開支,合同約定月利率3.96%,還款方式為按季度清息,到期還本。貸款于2020年9月18日到期,同時合同約定逾期利息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發放貸款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2020年11月3日,被告余某貸款賬戶收到西吉縣人民政府扶貧貸款貼息資金724.38元,全部用于扣除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29901.81元及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訴訟來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寧夏西吉匯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本金29901.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罰息按《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文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穆占斌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