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與太康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627民初5379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與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洪濤、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鑫、朱凱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太康縣城鎮地籍更新調查項目委托合同尾款31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1月14日原被告簽訂太康縣城鎮地籍更新調查項目進行外業調查,費用共計1310000元,調查成果驗收合格后支付。調查成果于2014年3月27日通過了省級驗收,被告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2010年9月分三次共支付費用1000000元,剩余31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辯稱,原告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交付全部的地籍調查成果,沒有向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交付紙質版的調查成果,因此,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未支付剩余尾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月14日原告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與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原太康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太康縣城鎮地籍更新調查項目進行外業調查,調查費用共計1310000元,2014年3月27日調查成果通過了省級驗收,被告于2009年9月25日、2010年1月19日、2010年9月19日分三次共支付費用1000000元,剩余310000元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款31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5元,由被告太康縣自然資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席長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程方園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