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科、歐二英與臨澧縣自然資源局、臨澧縣農業農村局行政征用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湘0723行初111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18年6月和11月,原告周尚科、歐二英就臨澧縣人民政府強拆其住房和煤場的行為、土地侵權及行政賠償分別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8)湘07行初79、159號判決,兩原告和臨澧縣人民政府不服,均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作出(2019)湘行終1302、1303號判決,認為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分別撤銷上述判決,發回重審。2019年12月20日,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行初152號裁定書,以兩原告將被告變更為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臨澧縣農業局、臨澧縣原種場,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為由,裁定移送至本院管轄。本院在收到案卷材料后,2020年4月29日以兩原告提交的訴狀與行政訴訟相關法律規定不符,向兩原告予以釋明并責令補正告知書。2020年6月8日,兩原告將訴狀變更為以臨澧縣農業局、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臨澧縣原種場為第三人,請求確認臨澧縣原種場與原告周尚科2018年2月1日簽訂的《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無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尚科、歐二英及委托代理人龍立軍,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負責人張俊及委托代理人陳雪鳳,被告臨澧縣農業局委托代理人李坤,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夏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臨澧縣農業局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2月1日,第三人臨澧縣原種場與原告周尚科簽訂了一份《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二原告認為該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周尚科、歐二英起訴稱:2006年,臨澧縣農業局下屬的原種場為改造生活環境,將臨澧縣原種場污水橫流的超家堰以6萬元價格賣給詹克伍。詹克伍將該堰填平后租給案外人陳長高辦煤球廠。后來,詹克伍又將該地塊賣給夏波、夏忠。2014年8月,夏波、夏忠以60萬元價格將土地及煤球廠棚賣給了兩原告,且當時兩原告為了慎重起見還與原種場簽訂了書面轉讓協議。之后其投資250多萬元硬化地面、購買機器設備、擴建廠棚1300平方米、修建住房146平方米。2016年6月,臨澧縣政府因建設需要,將煤球廠5畝多土地中的1畝左右土地納入征地范圍,因兩原告認為補償過低未能與臨澧縣政府達成協議。2017年12月14日,因拆遷補償未能達成協議,兩原告的整個煤球廠及住房被臨澧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以拆違名義拆除,沒有對原告進行任何補償和安置,臨澧縣政府隨后占用原告煤球廠土地修建了公路。
2018年1月,臨澧縣征拆所與臨澧縣農業局簽訂了《農科路煤場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拆除包干處理協議》,就原告的煤場被拆除后遺留問題委托臨澧縣農業局處理,臨澧縣征拆所并支付78.816萬元費用。臨澧縣農業局下屬單位臨澧縣原種場于2018年2月1日與原告周尚科簽訂《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約定將臨澧縣征拆所出資的78.816萬元作出處理兩原告的煤場被拆除后的一次性包干費用支付至原告周尚科。原告周尚科在妻子因維權致傷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且年關將近、相關債權人索要債務,生活困難的情形下,迫于上述相關壓力,只能接受案涉協議及給予的資金。根據湖南省高院和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引,故兩原告只能就該案涉協議無效事由提起訴訟。因此,請求:1、依法確認臨澧縣原種場與原告周尚科2018年2月1日簽訂的《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限期拆除決定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臨澧縣城管局以拆違名義于2017年12月14日對兩原告名下的煤廠予以強制拆除;臨澧縣城管局2017年9月29日下達限期拆除決定,告知兩原告6個月內起訴的權利,但臨澧縣城管局告知的救濟期限未到就實施了強拆行為。
第二組證據:2、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煤場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拆除包干處理協議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煤廠被臨澧縣城管局以拆違名義拆除后,由承擔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臨澧縣征拆所委托臨澧縣農業局對兩原告進行補償,金額為78.816萬元;臨澧縣征拆所委托臨澧縣農業局對被城管局強拆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補償,主體、程序、內容均違法,臨澧縣農業局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同樣違法。
第三組證據:3、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臨澧縣農業局下屬的臨澧縣原種場于2018年2月1日對兩原告被強拆的煤廠進行了補償金額為78.816萬元;土地征收職權屬于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原種場無權實施土地征收補償,更無權對城管局拆違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補償,協議違法。
第四組證據:4、原告歐二英住院病歷(臨澧縣中醫院、臨澧縣人民醫院)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歐二英因其所屬的煤廠被強拆后一直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到臨澧縣政府信訪被拒,于2018年1月30日服農藥自殺,被臨澧縣政府送醫治療;原告周尚科在煤廠和住宅被強拆未得到任何補償,妻子服毒自殺還在搶救、無錢辦理喪事、一家十幾口人流落街頭食宿無著的情況下,不得已接受了臨澧縣原種場給予的78.816萬元補償,原告周尚科系被脅迫簽訂補償協議。
第五組證據:5、棚改片區公職人員未簽情況表復印件一份。(安福鎮政府),擬證明被強拆煤廠及周邊實際在進行“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
第六組證據:6、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明細表;7、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補征地塊(煤廠)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明細表,擬證明兩原告的煤廠被臨澧縣城管局以拆違名強拆時,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正以“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建設項目”征地名義與兩原告協商拆遷補償;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給予兩原告煤廠的補償價格為995683元(不包括另外4畝未征土地及原告被損壞財產的價值)
第七組證據:8、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道路改造工程中標候選人公示;9、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道路改造工程中標候選人公示;10、關于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11、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新聞稿;“李正才督導城建項目”新聞稿;12、“辛春生調度渣土管理綜合整治工作”新聞稿;13、“李正才督導城建項目”新聞稿;14、“臨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17年工作總結暨2018年工作計劃”新聞稿。上述證據擬證明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道路改造工程2016年即已進行發審、招標,2017年底已經建成通車;臨澧縣城管局之所以在指定的救濟期限未滿的情況下急于實施強拆,是臨澧縣政府急于實施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道路改造工程,執法目的不當,并不是真正的拆違,而是用暴力手段壓制不服從違法征收的被拆遷人。
第八組證據:15、常德市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公布的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征地信息;16、2019政國土字第985號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17、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18、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擬征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19、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擬轉用土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20、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擬征地現狀確認書”;21、放棄聽證決議;22、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征收土地公告”;23、湖南省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單(2019)政國土字第985號。上述證據擬證明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建設項目”征地2018年5月28日才發布擬征地告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8月5日才進行征地批復,臨澧縣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才進行征地公告,而實際上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2017年底已經完成土地征收并建成通車,顯然臨澧縣政府實施了一個沒有獲得征地批復就進行土地征收的違法行為;兩原告的煤廠就是在臨澧縣政府違法實施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被臨澧縣政府以違建的名義強制拆除,屬于典型的以“拆違代替拆遷”,強拆行為以及安排農業局原種場給兩原告進行補償的行為完全違法。
第九組證據:24、(2019)湘行終1302、1303號行政裁定書一份;25、(2018)湘07行初79、159號判決書一份;擬證明違法強拆兩原告煤廠及住宅的是臨澧縣人民政府主管副縣長蘇群英親自帶隊實施的行為;違法強拆行為導致了兩原告煤廠機械設備,儲存的原煤,家族財產損失;臨澧縣城管局實施強拆時,其下達的行政文書指定的救濟期限都沒有到期。
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答辯內容:1、臨澧縣自然資源局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原告申請確認無效的協議不是行政協議;3、原告申請確認協議無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臨澧縣征拆所與臨澧縣農業局簽訂的《關于農科路煤場房屋及土地附著物拆除包干處理協議》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臨澧縣自然資源局與被告臨澧縣農村農業局協議的簽訂,不是原告申請確認涉案協議無效的理由;
2、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7行初159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除不是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無須就相關補償與原告簽訂行政協議。
被告臨澧縣農業局辯稱:1、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臨澧縣農業局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3、第三人與原告簽訂的協議系原告的違章建筑在被相關職能部門強拆后,由第三人與原告協商后達成處理協議的行為,應是合法有效的;4、原告對房屋強拆后房屋和土地的補償是沒有異議的,只是認為部分損壞的物品、設備不包括在內,即使原告確有部分物品、設備損失沒有包括在內,也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臨澧縣農業局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材料。
第三人臨澧縣原種場陳述:1、本案《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球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是有效協議,是雙方自愿簽字認可的;2、請求判令協議上沒有雙方簽字的“附注條款”無效;3、原告的損失已經得到了合理的補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臨澧縣原種場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種問題的處理協議》復印件一份。
經庭審質證,被告臨澧縣農業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8—25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案涉協議屬于民事行為,不能作為原告要求認定協議無效,且與臨澧縣農業局無關聯;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與本案無關聯;證據2三性均無異議,但與第三人和原告簽訂的協議是無關聯的,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證據7、8真實性有異議;原告提交其他證據與臨澧縣自然資源局質證意見一致。第三人臨澧縣原種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與臨澧縣自然資源局、臨澧縣農業局質證意見一致。原告對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第三人提交的證據認為案涉協議屬于脅迫情形下予以簽訂的,應認為是無效。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確認;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第三人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原則,能夠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且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超家堰地塊原系臨澧縣原種場的一處廢棄堰塘。2006年臨澧縣原種場經支委會研究決定,將該堰以6萬元價格賣給詹克伍,詹克伍將該堰填平、硬化、治污后租給案外人陳長高辦煤球廠。后詹克伍又將該地塊賣給夏波、夏忠。2014年8月21日,夏波、夏忠又將該地塊賣給歐二英。2014年11月11日,周尚科、歐二英在原種場煤廠內修建住房,臨澧縣規劃局執法大隊發現后,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拆除尚未完工的違法建筑。2015年10月29日,周尚科未經臨澧縣規劃局批準,再次在原種場煤廠內修建面積為146平方米的住房,層次為一層。臨澧縣規劃局發現后,于2016年5月28日立案調查,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臨規拆告字[2016]04號限期拆除告知書,并于當日將該告知書直接送達周尚科。臨澧縣規劃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臨規拆決字[2016]04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于當日將該決定書直接送達周尚科。2017年7月24日,臨澧縣控違辦向臨澧縣城管局下達第43號交辦函:“臨澧縣規劃局向周尚科下達臨規拆決字[2016]04號限期拆除決定后,周尚科的違建還未拆除,因拆除職能已劃轉到你局,請接到交辦函后,立即拿出拆除方案組織拆除。”2017年8月2日,臨澧縣城管局對周尚科作出臨城管催字[2017]06003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并告知當事人收到本催告書后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該催告書當日便留置送達給周尚科,2017年8月4日,周尚科針對該催告書提出陳述和申辯,2017年8月7日,臨澧縣城管局針對周尚科的陳述和申辯作出復核意見書,同時作出臨城管執字[2017]06003號強制執行決定書和臨城管公告[2017]06003號行政強制執行公告,當日將上述三份文書留置送達給周尚科。
2017年8月15日,臨澧縣控違辦向臨澧縣城管局下達第45號交辦函:“周尚科于2014年以來私自在原種場煤廠內建設面積為1300平方米的鋼架棚和圍墻,請你局組織人員對違建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按程序實施行政強拆。”2017年8月30日,臨澧縣城管局針對周尚科修建的1300平方米鋼架棚和圍墻展開立案調查、現場檢查、勘驗和詢問,2017年9月4日,臨澧縣城管局向臨澧縣規劃局發出臨城管協調字[2017]9號協助調查函,請求查詢周尚科的1300平方米鋼架棚和圍墻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日臨澧縣規劃局向臨澧縣城管局回復稱:“上述建設行為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且2014年10月8日臨澧縣規劃局對周尚科作出臨規停字[2014]第162號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2017年9月5日,臨澧縣城管局作出臨城管先告知字[2017]06005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收到本告知書后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該告知書當日便留置送達給周尚科。2017年9月7日,周尚科針對該告知書提出陳述和申辯,2017年9月11日,臨澧縣城管局針對周尚科的陳述和申辯作出復核意見書,2017年9月13日,臨澧縣城管局將復核意見書留置送達周尚科。2017年9月29日,臨澧縣城管局作出臨城管拆字[2017]06005號限期拆除決定書,次日將該決定書留置送達給周尚科。2017年10月30日,臨澧縣城管局作出臨城管催字[2017]06005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次日將該催告書留置送達給周尚科。2017年11月21日,臨澧縣城管局作出臨城管執字[2017]06005號強制執行決定書和臨城管公告[2017]06005號行政強制執行公告,當日將上述兩份文書留置送達給周尚科。
2017年12月14日,臨澧縣控違辦報請臨澧縣政府批準后,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涉案的圍墻、棚及房屋予以強制拆除。強拆過程中,原告周尚科、歐二英不在現場。雖有公證人員到場,但沒有對屋內物品及煤廠內機器設備等進行清點登記造冊,亦沒有針對強拆過程制作公證文書。周尚科、歐二英提交的證據證實,強拆前,臨澧縣控違辦沒有將煤廠的機器設備搬離現場,致部分機器設備受損。
因兩原告的棚、圍墻及房屋強制拆除前,臨澧縣政府對兩原告未予補償。2018年1月25日,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就拆除相關事項與臨澧縣農業局簽訂《農科路煤場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拆除包干處理協議》,協議約定:“范圍為農科路煤場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拆除后所有遺留問題處理;金額為78.816萬元;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負責資金的撥付,宣傳解釋政策及法律法規;臨澧縣農業局負責處理各種矛盾及有關遺留問題。”2018年1月30日,歐二英因拆遷補償問題攜帶農藥到臨澧縣政府上訪反映訴求,因訴求未解決,遂服藥,后被送往醫院搶救脫險。
2018年2月1日,臨澧縣農業局的下屬機構臨澧縣原種場(根據臨澧縣農業局于2020年3月25日發布文件,臨澧縣原種場屬于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與原告周尚科簽訂《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協議載明:“因農科路建設需要,2017年12月14日強拆了乙方的煤球作坊,經雙方協商達到(成)如下協議:1、對強拆周尚科煤球作坊后的各問題處理方法實行費用包干...煤球作坊地上附屬物的處理費用(不含2014年年建東邊146平米的平房的相關費用及其它費用8萬元等);2、包干費用78.816萬元;3、乙方收到此費用后,此事就此了結。”其中不包含的費用意思是指:146平方米的建筑系違法建設,同時獎勵、執行等費用應當從征收補償款中扣除。周尚科雖在協議上簽字,但附注:“部分損壞物品不包括在內,我認為補償太少,保留上(起)訴權利。”次日,周尚科領取了78.816萬元,該款項由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支付。
另查明,2016年6月,因臨澧縣“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建設需要,臨澧縣人民政府擬對包括原告煤球作坊在內的土地進行征收,并開展相關的前期工作。臨澧縣征地拆遷事務所對原告的煤球作坊進行了入戶調查,并初步對征收補償進行估算,補償金額為995683元。因原告對補償款數額不予認可,故雙方未能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原告煤球作坊被強制拆除后,“農科路”(安福路-柏郊路)順利建成通車,公路占用了原告煤球作坊的部分土地。2019年,臨澧縣人民政府補辦了相關土地征收審批手續
判決結果
一、確認第三人臨澧縣原種場與原告簽訂周尚科簽訂的《關于周尚科、歐二英藕煤作坊強拆后各問題的處理協議》無效;
二、原告周尚科在獲得賠償后,返還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78.816萬元。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臨澧縣自然資源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申文連
人民陪審員彭培新
人民陪審員雷宇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羅岳勇
書記員胡冰冰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