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行與被執行人沅陵縣建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懷化市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蘭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吳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1222執恢242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行與被執行人沅陵縣建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懷化市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蘭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吳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14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行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執行。同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之后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并發起了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于2020年9月1日向沅陵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無房產登記信息,對此,我院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約談并進行執行情況說明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縣支行發現被執行人沅陵縣建設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懷化市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蘭波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吳浩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瞿勇
審判員謝根偉
審判員鐘群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張瀅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