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與林家平林家琴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5民終5987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20)渝0108民初36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錦川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判令錦川公司不支付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任何費用,上訴費由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三人的出生日期登記錯誤,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在庭審中出示的路莊村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無法證明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三人的具體出生日期。二、一審法院對于死者劉紹英的父親劉興廷、母親蹇太玉、丈夫林思曾先于劉紹英死亡認定事實不清。丈夫林思曾未提供具體身份信息,無法確認其與死者的關系。父親劉興廷、母親蹇太玉的關系也僅以公司出具的退休職工登記表來證明。三、一審判決依據標準過高,劉紹英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雖然其認定為視同工傷,但根據其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因素,已不具備未到退休年齡人員所能付出的勞動。
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二審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錦川公司賠償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0元(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年=785020元)、喪葬補助金40884元(社平工資6814元×6個月=40884元)、醫療費971.72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2800元(林家琴與林家譚兩人從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5日)、殯儀費用15600元,共計846275.72元。
一審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19日,劉紹英與錦川公司簽訂雇傭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劉紹英擔任事清潔工崗位,錦川公司未為劉紹英購買工傷保險。2019年9月6日,劉紹英昏倒后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因搶救支付醫療費971.72元。2019年9月11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觀音橋商業區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劉紹英于2019年9月6日猝死。劉紹英于2019年9月25日在重慶市江南殯儀館進行火化。重慶和財殯儀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收據,載明:“劉紹英尸體存放費以前的前期費用共15600元”。錦川公司已于2019年9月7日向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
支付了4萬元。
2019年11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南岸人社傷險認字[2019]1618號《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認定書載明:錦川公司聘用的清潔工劉紹英,在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從事環衛工作,于2019年9月6日5時許,劉紹英到觀音橋步行街工具房兼辦公室報道后,因身體不適未外出清掃,在工具房內休息至7時許前往醫院,行至觀音橋步行街未來國際處昏倒,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劉紹英于2019年9月6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錦川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
2020年1月7日,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向重慶市南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錦川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委當日出具南岸勞人仲不字[2020]第1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2019年9月11日,重慶市江北區社會保險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劉紹英為江北區參保人員,截至目前未在重慶市江北區社會保險局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花園村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系劉紹英的女兒。安徽省潁上縣謝橋鎮路莊村村民委員會于2020年3月21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了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系劉紹英與林思曾的女兒,林家琴實際出生是1987年,在辦理身份證時誤登記為1989年。
一審另查明,劉紹英的父親劉興廷、母親蹇太玉、丈夫林思曾均先于劉紹英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后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一次性賠償。該案中,劉紹英死亡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經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視同工傷,應由錦川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系劉紹英的女兒,且劉紹英的父母及配偶均已死亡,故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可以作為劉紹英的近親屬向錦川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因此錦川公司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一次性賠償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關于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785020元(2018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20年);2、喪葬補助金40884元(6814元×6個月);3、醫療費971.72元,共計826875.72元,抵扣錦川公司已支付的4萬元,還應支付786875.72元。關于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2800元、殯儀費用15600元三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錦川公司應支付
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共計786875.72元。
據此,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工傷保險待遇損失786875.72元;二、駁回林家琴、林家平、林家譚的其它訴訟請求。該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一審法院決定予以免收。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重慶錦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申威
審判員蘇渝
審判員韓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一佳
書記員周偉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