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永松、四川博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5555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韓永松因與被上訴人四川博能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燃氣公司)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2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韓永松上訴請求:1.撤銷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275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博能燃氣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僅僅根據博能燃氣公司的當庭陳述即認定其在事實上已經不具備履行供氣義務的條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2.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清的前提下,適用法律嚴重錯誤。故提起上訴。
博能燃氣公司二審中提交表書面答辯意見。
韓永松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博能燃氣公司履行雙方簽訂的供用氣合同約定的天然氣供氣義務,立即恢復對韓永松的天然氣供應;2.判令博能燃氣公司賠償因違約停止供氣至恢復供氣期間給韓永松造成的經濟損失9500元(暫從2018年3月計算至起訴時)。一審庭審中,韓永松對其第2項訴訟請求明確為從2018年3月起按照每月400元的液化氣費用計算(燃氣灶780元/臺、液化氣125元/瓶、熱水器820元/臺)至恢復天然氣通氣為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韓永松系成都市青白江區××鎮××村村民,房屋坐落于××村××組。2014年6月,博能燃氣公司與韓永松之間形成供用氣合同關系,后博能燃氣公司依約向韓永松供應天然氣,韓永松亦按照約定向博能燃氣公司支付了相關燃氣費用。2018年3月,韓永松家里的天然氣停供。一審庭審中,博能燃氣公司陳述天然氣停供的原因是因為清泉大道項目(歐洲產業城段)施工,施工單位將天然氣主管道挖斷,另歐洲產業城相關項目正在施工,暫未規劃出可供鋪設天然氣主管道的區域,客觀上不能恢復燃氣供應。一審法院另查明,韓永松房屋周邊絕大多數村民已經搬遷,房屋周邊有許多大型機械正在施工。一審法院認為,博能燃氣公司向韓永松供應天然氣,韓永松向博能燃氣公司繳納天然氣費用,雙方之間形成供用氣合同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額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案件中,韓永松作為合同一方有權要求博能燃氣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天然氣屬于危險可燃氣體,對管道鋪設及安全要求較高,案涉地區已經開始拆遷改造,臨近地區亦有許多大型機械在施工,基于公共安全的角度考慮,博能燃氣公司在事實上已不具備履行供氣義務的條件。故對韓永松要求博能燃氣公司履行供氣義務,恢復天然氣供應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韓永松主張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和相關證據支撐,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韓永松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韓永松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韓永松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喻小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悅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