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光、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6民終3613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振光、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亳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公司)、李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振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祝強、被上訴人大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暢、孫鵬,被上訴人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凱、張大坤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煜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振光上訴請求:一、變更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判決書第一項,增加上訴人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9620.15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一審中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予以支持。上訴人一審提供了村委會證明,能夠證明趙秀蘭系上訴人母親,現在已年滿72周歲,已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靠子女撫養生活,上訴人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明顯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大秦公司辯稱,同我方上訴意見一致。
建工公司辯稱,我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將案涉木工勞務工程分包給大秦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我公司對原審原告訴請的賠償不承擔責任;大秦公司將從我公司承接的工程交由沒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的李煜實際施工,屬于違法轉包,大秦公司依法應當對楊振光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振光根據李煜指示,為其提供勞務,楊振光在提供勞務中遭受傷害,接收勞務方李煜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振光在從事勞務作業過程中,其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的行為與其受傷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性,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煜未提出答辯意見。
大秦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楊振光對上訴人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庭審中,楊振光以及證人均明確表示不清楚被告李煜與大秦勞務有無關系,但是明確說明了是李煜及亳州建工向其發放的工資。楊振光提供的工人承諾書及支付申請,是在其受傷后,工人為了向亳州建工索要工資,只能按照亳州建工的要求書寫承諾書,其內容不具真實性,并且庭審中證人明確表示他們不知道大秦勞務與李煜之間是什么關系,而承諾書中竟然闡述了李煜是大秦勞務的班組,明顯屬于虛假內容,故意將責任推至大秦勞務公司。應當由發放工資的李煜與亳州建工承擔賠償責任。一審認定大秦公司將12#廠房木工勞務分包給李煜是錯誤的。首先,一審未查明本案中的李煜是不是被上訴人楊振光及證人口中說的“李玉”,他們是不是同一個人并未查實。上訴人也從未將工程分包給任何不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一審判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責任劃分不當。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楊振光對上訴人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楊振光辯稱,大秦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關于各方之間的勞務關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從大秦公司的工人李學堂等證人證實楊振光是李煜找的工人,在大秦公司承辦的工地干活受傷,因李煜不具有相應的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大秦公司向其分包,應當與李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中的精神撫慰金及責任劃分恰當,請求依法駁回大秦公司的上訴請求。
建工公司對大秦公司上訴的答辯意見同對楊振光上訴的答辯意見一致。
李煜未提出答辯意見。
楊振光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煜、大秦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3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建工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大秦公司出具《亳州建工有限公司招標投標中標通知書》,并與大秦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由大秦公司承包雙創產業園(二期)3#、5#、7#、9#、11#、12#廠房木工勞務。后大秦公司將其中12#廠房木工勞務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李煜。2018年7月份,楊振光受李煜雇傭到“雙創產業園”項目工程的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其工資由李煜結算。2018年9月14日上午8時左右,楊振光在“雙創產業園”12樓工作過程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導致脾損傷摘除、右側肋骨骨折、胯骨骨裂,于當日被送往亳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32天,于2018年10月16日出院。楊振光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均由李煜支付。楊振光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經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楊振光因意外致脾破裂,行脾切除術,評定為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楊振光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楊振光支付鑒定費1300元。另經楊振光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凍結大秦公司在建工公司的到期債權218578.61元,期限為三年,楊振光繳納保全費1613元。另查明,大秦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出具《支付申請》、《建筑工人工資表》,請求建工公司支付董金平、李得友等人工資。大秦公司在庭審中,認可董金平、李得友系其公司工人,董金平、李得友表明楊振光系其工友。又查明,楊振光事發時47周歲,系農村戶口。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振光受李煜雇傭,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雇主的李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大秦公司將其承包的雙創產業園(二期)木工勞務分包給李煜,因李煜不具有相應的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故大秦公司應與李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振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知在沒有相應安全施工保障措施情況下進行作業具有一定安全隱患,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工作,對自身受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本院酌定責任分擔比例以楊振光負擔20%,李煜、大秦公司連帶負擔80%為宜。楊振光受傷后的損失為: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元(100元/天×32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誤工費19281元(128.54元/天×150天)、護理費8132.4元(135.54元/天×60天)、殘疾賠償金225240元(37540元/年×20年×30%)、交通費960元(30元/天×32天)、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鑒定費1300元,共計290813.4元。故李煜、大秦公司應連帶賠償楊振光損失232650.72元(290813.4元×80%)。建工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楊振光就其訴求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故對其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李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楊振光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等損失共計232650.72元;二、被告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上述李煜賠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楊振光對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原告楊振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楊振光負擔1302元,由被告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煜連帶負擔4498元。財產保全費1613元,由被告亳州市譙城區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李煜連帶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舉出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變更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李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楊振光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244066.08元;
二、維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304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即被告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上述李煜賠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楊振光對被告亳州建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駁回原告楊振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5081元,由上訴人楊振光負擔81元,上訴人亳州市大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過傳之
審判員彭亮
審判員王桂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迪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