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遵義縣山盆鎮落爐木康煤礦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執恢18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297號調解書,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恢復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遵義縣山盆鎮落爐木康煤礦(普通合伙)、于湘吉、貴州雙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凱鈺礦業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案首次執行案號為(2019)黔01執735號,恢復執行后現執行案號為(2020)黔01執恢183號。依據該生效調解書,本案執行內容為:一、被執行人遵義縣山盆鎮落爐木康煤礦向申請執行人償還剩余合同款本金1200000元;二、被執行人于湘吉、貴州雙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凱鈺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執行人共同負擔訴訟費9877.2元及執行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恢復)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如實向本院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且未如實如期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2020年8月9日、2020年10月19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稅務部門、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查明并扣劃被執行人名下存款共計人民幣5137.72元,扣除執行費人民幣50元依法上繳財政,余下人民幣5087.72元已經發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其余賬戶僅有零星存款,申請人同意暫不采取強制措施;
2.本院查封被執行人于湘吉(共有人石金萍)名下位于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不動產權證號:*****)房屋,該房屋案外人享有抵押權,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其同意暫不對該房屋進行處置;
3.本院查封被執行人貴州雙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以下房屋:
(1)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2)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3)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4)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5)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6)位于甕安縣。(不動產權證號:*****)
上述房屋系外人享有抵押權,經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其同意不對該房屋進行處置。
除上述釋明財產外,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工商部門、保險部門、稅務部門、民政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三、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并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四、本院已委托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對被執行人住所或經營場進行實地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本院經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其表示不予申請律師調查令,不予申請發布懸賞公告、不予申請對被執行人進行財產審計以及對已失信被執行人拒執罪自訴。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約談,告知申請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截止2020年10月27日,本案共執行到位人民幣5087.72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黔01執恢183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還款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本院對已采取凍結、查封等相關強制措施的,申請執行人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未提交書面申請繼續查封、凍結措施,相關法律風險、不利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琳
審判員張荃
審判員衷進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余恩屹
書記員楊守陽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