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臺區新雷捷電器銷售中心與南京南方醫院有限公司、南京南方醫院有限公司和縣分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04民初7706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市雨花臺區新雷捷電器銷售中心(以下簡稱新雷捷電器銷售中心)與被告南京南方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醫院)、南京南方醫院有限公司和縣分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醫院和縣分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雷捷電器銷售中心訴稱,2017年,江蘇本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智公司)承接了南方醫院和縣分院項目。本智公司與南方醫院和縣分公司簽署了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總價為1800多萬元,付款方式為:“工程進展按月進度75%支付,工程驗收辦理完結算3個月內付清”。之后,本智公司向原告采購了空氣開關等商品,累計供貨總額為11萬多元。本智公司僅支付了71054元,至今拖欠貨款4萬多元,本智公司簽署清單予以確認。原告一直向本智公司催款,但本智公司稱被告沒有付款,其無錢支付給原告。2019年4月20日,南方醫院和縣分院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被告應在2019年7月20日前付清1800多萬元裝修款,被告至今拖欠本智公司1000多萬元裝修款未付,但本智公司至今未起訴被告,沒有通過法律途徑向被告主張上述到期債權。原告對本智公司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由于本智公司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原告遂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貨款43435元、利息12553元(計算至2020年8月3日)、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7000元,并以43435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朱慶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見習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