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宏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楊某、寧夏浩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民申89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再審人寧夏宏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勞務公司)與被申請人楊某、寧夏浩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林建筑公司)、寧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二建)、銀川市金鳳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鳳區國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鳳區法院)(2018)寧0106民初8894號民事判決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寧01民終327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達勞務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一審判決脫離庭審查明的事實而僅依照一般舉證規則,對本案事實及相應法律關系做出了錯誤認定。一審法院認定系楊某獨立(而非代表浩林公司)向宏達勞務實施了勞務轉包,理由為:一是案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浩林公司蓋章,二是沒有書面的授權文件,三是結算單上沒有浩林公司蓋章。申請人認為,浩林公司與楊某的授權委托關系雖無直接的書面證據證實,但從本案各方提交的證據以及在庭審中的陳述事實,足以形成證據鏈,證實在涉案工程上,楊某確系根據浩林公司的授權實施了一系列行為。(二)在一審已經查明二建公司與金鳳國控公司尚未結算及款項未付清的情況下,判決金鳳國控公司不承擔欠付責任存在錯誤。浩林公司、二建公司、金鳳國控公司雖然都稱其相互已結清工程款,但均未提供已結算并支付完畢的證據,二建公司提交的《資金撥付審批表》也證明涉案工程造價累計2.3億元,已付1.9億元,款項尚未付清,同時國控公司自認未與二建公司結算。據此,金鳳國控公司理應依照依法就上訴人訴請款項在欠付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三)一審判決末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本案證據結合庭審查明事實做出綜合分析認定,直接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請求:1.依法撤銷金鳳區法院(2018)寧0106民初8894號民事判決及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寧01民終3276號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訴請;2.依法判決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寧夏宏達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彭云
審判員王文花
審判員馬建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