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3275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爾斯公司”)、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駕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盧芳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被告梵爾斯公司償還本金1000萬元;2、被告梵爾斯公司支付利息454167元;3、被告梵爾斯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75%從2019年10月8日計至清償之日);4、被告智駕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兩被告承擔訴訟費、公告費等。
兩被告缺席無答辯。
本案相關事實
2018年10月8日,原告(合同乙方)與梵爾斯公司(合同甲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期限內利率為1.25%/月;借款利息按日計算,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清;逾期借款罰息利率=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150%。甲方逾期還款的,乙方有權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同日,智駕公司(合同甲方)與原告(合同乙方)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智駕公司為梵爾斯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擔保,保證范圍為前述借款合同項下1000萬元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018年10月8日,原告通過桂林銀行向梵爾斯公司轉賬1000萬元。原告自認2019年6月20日前的利息已收取,主張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9年10月7日止,按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利率計收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預定的罰息利率即1.875%計收利息。
判決結果
梵爾斯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有借款合同及轉賬回單為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現梵爾斯公司逾期支付利息,原告訴請梵爾斯公司償還本金1000萬元并支付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0月7日的借款利息454167元(1000萬元×1.25%/月÷30×109天),以及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875%計算逾期利息直至清償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智駕公司自愿為梵爾斯公司上述借款提供連帶擔保,原告起訴不超出保證期限,智駕公司應當對梵爾斯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借款期限內利息454167元;
二、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以1000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1.875%計至清償之日);
三、被告武漢市智駕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梵爾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84525元(原告已預交),由兩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琳(兼)
書記員任瑛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