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頤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梁欽祿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626民初588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金宏公司)與被告貴州頤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頤中公司)、梁欽祿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正榮,被告頤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譙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梁欽祿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或收益欠款50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9月3日,原、被告就德江縣城北大道建設項目第一標段進行共同投資建設,達成了《投資合伙協議》及2013年5月30日簽訂《投資合作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共同投資,投資額分配原告占總投資額的25%,被告占總投資額的75%。投資利潤分配為:被告按照原告的投資總額,以50%的固定比例作為原告方的投資回報,即到期被告支付原告15000000元(投資本金1000萬元,利潤500萬元)是實。爾后,原告依照前述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約定義務。但被告僅履行合同約定部分義務。2013年9月22日,工程驗收交付使用后,依照雙方協議約定,被告已付原告14500000元,尚欠500000元屬實,經原告多次催問無果。原告認為,原被告間形成的共同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權利義務清楚,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全面履行資金支付義務,被告的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文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頤中公司辯稱:按照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工程款在兩年內付清,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梁欽祿不是頤中公司員工,可能是與頤中公司銅仁分公司簽訂有分包協議。
被告梁欽祿(庭審電話中)辯稱:尚欠原告500000元屬實,約定2019年付清,但保證金在頤中公司未退還,該款應由頤中公司支付。我與頤中公司銅仁分公司簽訂有分包協議,雙方是分包關系。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2年9月26日被告頤中公司與德江縣人民政府簽訂《德江縣城北大道(第一標段)BT(建設-移交)合同書》,由被告頤中公司承建德江縣城北大道(第一標段)工程,約定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內分三期回購完畢。2012年9月3日以被告頤中公司為甲方,原告金宏公司為乙方簽訂《德江縣城北大道建設項目(第一標段)投資合作協議》約定:投資額分配為:乙方共投資人民幣壹千萬元,占項目建設投資總額的25%,其余項目建設資金由甲方負責投資,占項目建設投資的75%。投資利潤分配為:甲方按照乙方的投資總額,以50%的固定比例作為乙方投資的回報,即乙方投資1000萬元,甲方回報乙方利潤500萬元(稅后),到期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1500萬(本金1000萬元,投資利潤500萬元),回報返還方式按照德江縣人民政府與甲方簽訂德江縣城北大道(第一標段)BT合同約定的時間比例等固定返還本協議乙方全部投資及回報,甲方負責承擔項目建設的全部風險等。合同簽訂后,案涉工程系被告梁欽祿成立項目部實際施工。2014年5月12日以被告頤中公司為甲方,原告金宏公司為乙方,貴州省德江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玉溪信用社為丙方簽訂《德江縣城北大道建設項目(第一標段)投資合作補充協議》約定:該資金的歸還期按照2012年9月3日甲乙雙方簽訂的日期執行(即德江縣人民政府與甲方簽訂德江縣城北大道(第一標段)BT合同約定的時間返還乙方全部投資款及投資收益)。同時約定,該工程竣工后,縣政府開始撥付該項目第一期回購款時,甲方首先支付給乙方50%的透支卡及投資收益款750萬元。被告梁欽祿在該協議上以甲方委托代理人簽名,并蓋項目部章。2014年3月16日被告頤中公司向原告出具《撥款情況說明書》載明:本工程項目于2012年9月20日開工至2013年9月22日完工并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另對工程決算、縣政府批準撥款情況進行說明,同時載明2015年9月20日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之后,被告頤中公司支付原告1450萬元,尚欠原告50萬元,經原告催問,被告梁欽祿承諾2019年付清。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1、《德江縣城北大道建設項目(第一標段)投資合作協議》;2、《德江縣城北大道建設項目(第一標段)投資合作補充協議》;3、《德江縣城北大道(第一標段)BT(建設-移交)合同書》;4、《撥款情況說明書》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頤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尚欠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款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梁欽祿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貴州頤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黎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曹斌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