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張迪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03執1998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立案受理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張迪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照本案生效判決書中確定的地址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至10月22日起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依法連續查詢了上述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信息,并于2020年5月22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已被南明區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輪候查封該房屋并已致函南明區法院參與分配。因被執行人電話無法接通,申請人也明確被執行人未在其戶籍地居住,無需現場落實。鑒于被執行人至今對本案采取消極態度,未主動聯系法院或本案申請人,我院依法于2020年10月26日對上述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表示暫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時對本院執行工作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張迪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用以償還本案債務,申請執行人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進行釋明,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一、終結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3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二、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能夠舉證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向陽
審判員鄧兵
審判員管乾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徐晟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