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鄰水縣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1623執801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鄰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與鄰水縣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一案中,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限制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2018)川16民終1417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鄰水縣交通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71846.92元。”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申請人未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本院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未查詢到被執行人財產。為窮盡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本院在傳統查控中,通過調查,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其他財產,被執行人亦未報告財產情況。執行人員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執行,同意依照法律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洪宇
審判員陳華雄
審判員劉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杜嘉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