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劉公高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323執1579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劉公高追償權糾紛一案,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23民初143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立案執行后已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依法向被執行人劉公高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風險提示等執行文書;
2、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傳統調查查詢了被執行人劉公高名下的財產信息,經查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劉公高發出了限制消費令,限制其消費;
4、2020年10月20日,因被執行人劉公高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本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日交由蚌埠市拘留所執行。因其血壓高,不符合拘留所收拘條件,蚌埠市拘留所拒收;
5、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劉公高進行了走訪調查,亦無有效執行線索;
6、本案的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全。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案的執行情況,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已采取的執行措施,同時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劉公高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恢復執行條件時,可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光輝
審判員崔北平
審判員王小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夢君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