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與上海揚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76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企濟南公司)與被告上海揚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揚銘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珍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揚銘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用29422.7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滯納金16417.91元(以29422.77元為基數,按照《委托服務合同》約定的日千分之二,自2018年9月5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2019年7月1日);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被告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員工辦理人事手續并提供員工社保公積金代繳、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務,被告按40元每月每人向原告支付委托服務費及原告代辦的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時,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并以此類推。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時,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至2019年3月31日。2018年8月,被告開始無故不支付前述各項費用,被告在接到原告送達的結算單后,于2018年9月10日,延遲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8月的各項費用,請求原告墊付2018年9月的各項費用。原告為被告墊付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原告支付相關費用,截止2019年7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相關費用及滯納金共計45840.68元,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懇請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委托服務合同》原件一份,證明1、原、被告之間存在委托服務關系;2、每月5日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當月委托服務費及委托原告代辦的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的日期;3、被告延遲付款,每延遲一日按應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滯納金。
證據2、2018年6月29日電子郵件導出數據一份、2018年7月結算單一份、2018年7月5日《中信銀行客戶回單》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繼續履行《委托服務合同》,且被告接收材料的郵箱為429847828@qq.com。
證據3、2018年7月20日電子郵件導出數據一份、2018年8月結算單一份,結合證據1《委托服務合同》第十五條,證明被告應于2018年8月5日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費用158987.82元。
證據4、2018年8月24日電子郵件導出數據一份、2018年9月結算單一份,結合證據1《委托服務合同》第十五條,證明被告應于2018年9月5日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費用148908.2元。
證據5、2018年9月10日電子郵件導出數據一份、2018年9月10日《中信銀行客戶回單》原件一份、2018年9月社保繳費明細一份,2018年9月社保繳費明細中的員工姓名、證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為被告員工代繳2018年8月、9月相關費用的義務,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8月應付款項,尚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費用148908.2元。
證據6、《催款通知!急!》復印件一份、2018年9月21日電子郵件導出數據一份、最終結算單原件一份,證明被告尚欠原告148908.2元費用未支付,后因部分員工已向原告支付社保費用,被告尚欠原告社保費29422.77元,結合《委托服務合同》應自2018年9月5日開始計算滯納金。
被告上海揚銘公司未答辯、未舉證,也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諸項訴訟權利。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結合庭審中原告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原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乙方)與被告上海揚銘公司(甲方)于2017年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員工人事手續,并提供員工社保公積金代繳、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期限1年,自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時,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務項目及服務費明晰表》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務費,乙方提供相應服務,服務費每人每月40元,如委托服務時間不滿一個月,則按一個月計算服務費,甲方以公歷月為周期于每月5日向乙方支付當月委托服務費及委托乙方代辦的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具體支付標準以結算單的形式由乙方送達甲方,甲方收到結算單后,必須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將結算單上確定的當月費用標準支付乙方,如果被告發現結算單有誤,應及時與乙方聯系;甲方無乙方認定的正當理由而延遲向乙方付費時,每延遲一日按應付款金額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乙方有權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費用,并辦理減員手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且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停止服務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包括已發生的服務費,乙方為甲方員工墊付的相關費用及由于繳費地政策調整而產生的需補差補繳的費用)。合同后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務項目及服務費明晰表》,詳細列明了2017年度煙臺員工福利及相關服務收費標準,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項目的繳費比例、基數及金額。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為被告員工每月代繳社保、公積金費用,雙方通過電子郵箱進行賬單結算,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后,雙方順延至2019年3月31日。根據2018年6月29日、7月20日、8月24日、2018年9月10日原告發送至被告429847828@qq.com郵箱的電子郵件顯示,2018年7月、8月,原告分別代被告繳納社保等各項費用215343.26元、158987.82元,上述兩筆費用,被告均已支付完畢。此外,2018年9月原告代被告繳納社保費112863元、公積金32645.2元,產生服務費3400元,以上費用共計148908.2元,2018年9月10日被告通過箱429847828@qq.com進行確認,表示“財務已經打款但是打款可能有延遲,煩請協助先行墊付一下款項”,原告墊付上述款項后,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告發送催款通知,要求被告于9月25日前將9月份款項148908.2元匯至公司賬戶,如逾期每延遲一日將自欠款日起按前款金額的千分之二收取滯納金。此后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
原告稱通過向被告部分員工追償,已受償部分款項,現被告尚欠各項費用合計29422.77元,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員工退還款項的證據,原告同時放棄對2018年9月服務費用3400元的主張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揚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用29422.7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被告上海揚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9422.77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駁回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0元,由被告上海揚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鐘紅梅
人民陪審員宋偉琴
人民陪審員梁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孝雅
判決日期
2020-12-16